|
||||
本報北京12月19日訊記者蔡巖紅國家稅務總局今天就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發佈公告,明確律師從接受法律事務服務的當事人處取得法律顧問費或其他酬金等收入,應併入其從律師事務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據瞭解,2000年,爲了規範和加強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149號文),明確了相關個人所得稅問題。但是,隨着律師行業的發展,又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爲此,稅務總局制定下發了此公告。
公告規定,149號文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作爲律師事務所僱員的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由現行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確定,調整爲35%比例內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解讀稱,根據一些律師反映,近十年來物價上漲較快,149號文30%的限額規定已不符合律師辦案費用實際支出的需要,建議適當調高限額,因此予以調整。公告同時強調,實行收入分成辦法的律師辦案費用不得在律師事務所重複列支。
公告還廢止了149號文第八條的規定,明確律師從接受法律事務服務的當事人處取得法律顧問費或其他酬金等收入,應併入其從律師事務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解釋稱,前些年,一些律師取得的法律顧問費等收入直接由個人收走,律師事務所對這部分收入無法監控。經過多年的規範,現在律師直接從當事人處取得法律顧問費或其他酬金的現象基本消除。爲此,稅務總局修改了相應稅收政策。
鑑於律師在辦案過程和參加一些公益事業等活動中發生的一些費用難以取得票據和費用難以足額彌補等實際情況,同時考慮到了律師之間收入的差距,公告要求,合夥人律師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憑合法有效憑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扣除費用;對確實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據而實際發生與業務有關的費用,經當事人簽名確認後,可再按下列標準扣除費用:個人年營業收入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8%扣除;個人年營業收入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6%扣除;個人年營業收入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5%扣除。
此外,律師個人承擔的按照律師協會規定參加的業務培訓費用,可據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