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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新刑訴法本報記者李吉斌
在刑事訴訟的偵查訊問中,刑訊逼供已成爲屢禁不止的頑症。杜培武案、趙作海案、佘祥林案等人命關天的重大冤假錯案莫不與刑訊逼供有關。此次刑訴法修改也重點從立法的角度對該問題予以關注,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博士生導師樊崇義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認爲,新修改的刑訴法構建了一整套嚴禁刑訊逼供的體系,如果法律執行到位,刑訊逼供現象將得到有效遏制。
樊崇義指出,新修改的刑訴法所構建的嚴禁刑訊逼供的體系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確立了一項權利,即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二是確立了一項證據規則,即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三是規定了一項措施,即訊問過程全程錄音錄像。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
新修改的刑訴法第五十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該規定表述了一個牽動訴訟格局或全局的原則,它講明瞭如何對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具有多重意義。”樊崇義說,首先,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方法上不得采用強制手段;其次,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的證明責任在控方;第三,這是一項權利。既然是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享用,也可以放棄而選擇坦白交代。
樊崇義認爲,我國的偵查人員在辦案傳統中沿襲着一種根深蒂固的意識,認爲辦案必須施行高壓手段,這樣破案才能見效快。不施加壓力,誰會承認有罪呢?這種意識是源於有罪推定的思維模式,造成了翻案風、告狀風的盛行,這與強制手段獲得口供造成的不穩定因素有關。這個原則實質上告訴辦案人員,要改變偵查模式和偵查辦法,要把精力和功夫下在實物證據、口供以外的證據上。
“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仍然是法定證據之一。該規定反對採用強制手段獲得口供,但並不是不要口供,也不能說法律規定了沉默權。”樊崇義強調。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新修改的刑訴法共有五個條文規定了非法證據的排除,內容包括非法言詞證據的內涵及外延、排除非法證據的訴訟階段、排除非法證據的範圍及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這些規定對於避免因爲採納非法證據而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通過排除程序,可以使訴訟當事人和人民羣衆看得見、摸得着公平正義的人民司法。”樊崇義說。
“新修改的刑訴法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該條對非法言詞證據作了界定。”樊崇義說,在實踐中,應從兩方面對刑訊逼供進行把握,一是在行爲性質上,輕微違法的不規範審訊不構成刑訊逼供。只有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劇烈”疼痛或痛苦的行爲,才能認定爲刑訊逼供;二是在行爲樣態上,消極不作爲同樣能構成刑訊逼供,如不提供食物等嚴重侵犯生命、生存和生活的權利。
新修改的刑訴法僅僅規定非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排除,而對物證、書證則只有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且不能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時纔給予排除,樊崇義認爲,這考慮到了我國取得實物證據手段、條件的現實情況。此外,法條中的“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應理解爲取證程序嚴重違法,可能導致物證、書證的真實性、客觀性無法得到保證,以及偵查機關的違法取證行爲侵犯被追訴人“公正審判權”。
訊問全程錄音錄像
在我國,訊問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在完全封閉的狀態下進行,場景難以再現,由此容易產生兩方面的問題:一是翻供率較高;二是提出翻供的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上都把翻供的原因歸咎於偵查階段偵查人員對他們的違法訊問上。而由於沒有令人信服的手段證明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訊問是在合法、文明的狀態下進行的,嚴重損害了偵查機關和偵查人員的執法形象。
“新修改的刑訴法增加全程錄音錄像的規定正是要解決以上問題。”樊崇義說,把偵查訊問活動置於現場或事後監督之下,從制度層面遏制刑訊逼供等訊問中的違法活動,使偵查訊問活動合法、文明進行,加強對犯罪嫌疑人在偵查訊問中合法權益的保障。
對於在實際操作中如何規範錄音錄像,樊崇義指出,要加強科技創新和技術培訓,偵查人員要轉變觀念,提高素質,提高偵查訊問水平,逐步消除口供主義產生的影響;還要進一步完善硬件設施建設,爲錄音錄像提供條件。
對於如何保證錄音錄像的真實性、完整性,樊崇義建議應儘快出臺實施細則,明確規定錄音錄像的具體操作規程,實現偵查人員與技術人員的分離;明確何爲應當錄音錄像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權和救濟權;保證律師對錄音錄像資料查看的權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