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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2月19日訊記者胡建輝國務院法制辦今天公佈了由新聞出版總署修訂起草的《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辦法強調,網絡出版服務單位違反規定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辦法明確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單位不得從事網絡出版服務。
辦法指出,網絡出版服務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借、轉讓、出租和出賣《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爲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辦法明確,網絡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和違法犯罪行爲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個人隱私的內容。網絡出版物的內容不真實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相關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當停止侵權,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依法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辦法強調,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或者擅自提供境外著作權人提供的網絡出版物,或者擅自上網出版網絡遊戲(含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網絡遊戲),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並由所在地省級通信管理部門停止接入服務、關閉網站;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刪除全部相關網絡出版物,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出版活動的主要設備、專用工具,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