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年來,國家採取諸多措施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進行了嚴厲懲治。在當前立法和司法現狀下,還需採取以下措施嚴密法網,以有效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一、填補行政法律法規、部門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缺失,進行刑事行爲認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行爲認定,需要依照行政法律法規、部門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但在一些案件中,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標準,例如“新型”添加劑案件,以及類似“地溝油”等以現有技術還不能檢驗出所謂的“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案件。據此,有觀點提出,不能將生產、銷售添加“地溝油”的食品的行爲認定爲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筆者認爲,雖然沒有行政法律法規的針對性規定以及各種具體標準,但是從原料、添加物的具體構成物質、來源、生產方式、生產條件等等信息,即可判斷出食用此類物質會對公衆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影響。一旦達到相應標準,即可將行爲認定爲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也表達了相似觀點,例如其明確規定,對於利用“地溝油”生產“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條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可考慮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懲治生產、銷售用於食品添加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行爲。行爲人明知上述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會被添加或用於食品生產而規模化生產、銷售,對公衆的人身健康造成巨大危險,其危害性與放火、決水等行爲相當,可考慮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規制,從而切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原料來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雖然被規定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但不能忽視其公共安全危害性。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規制生產、銷售用於食品添加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行爲,也不違反公衆的樸素感情,完全可以適用。
三、以賄賂犯罪與瀆職犯罪構建完整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人員犯罪的刑法規制體系。刑法修正案(八)增設的食品監管瀆職罪要求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結果,所以一般是事後追責。但需注意的是,一旦在事後追責中發現食品監管工作人員有收受賄賂行爲的,應立即由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部門開啓賄賂犯罪偵查程序。筆者認爲,即使沒有造成嚴重結果,也應注重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賄賂犯罪偵查,要鼓勵羣衆舉報,認真對待舉報信息,有效懲治和預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作者單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