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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公司員工意外身亡帶來保險賠償
法院判決:公司顯失公平
本報訊(記者胡迪通訊員李志金、樑以勁)2011年4月26日,中山市火炬開發區的一家清潔公司的成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其2010年3月入職時,公司爲其購買了團體意外傷害險,但該保險並未指定受益人。他的身故帶了一筆“意外”的財富。面對22萬多元的保險金,清潔公司與成家親屬上演了一場拉鋸戰。
成某兒子與公司約定70%保險金屬公司
2011年6月14日,成某的妻子蒙某以及三個子女達成一致意見,由兒子阿倫(化名)處理成某死亡善後事宜。
2011年6月23日,阿倫與清潔公司簽訂聲明書,其中內容之一爲阿倫代表其他繼承人聲明將保險金額的70%付給清潔公司作爲清潔公司員工工傷救助基金以表謝意,而阿倫本人則代表成某的其他繼承人收取保險金額的30%。
隨後,成某家人反悔,並於2011年11月14日向公安機關報案求助。蒙某等人認爲,清潔公司侵害了自己的權益。雙方隨即對簿公堂。庭審期間,蒙某等人認爲清潔公司乘人之危,而雙方所簽訂的聲明書很不公平。
法院:成某兒子無權代理聲明顯失公平
法院在審理後認爲阿倫與清潔公司簽訂的聲明無效。
清潔公司爲成某購買的團體意外傷害險是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的一項福利,由於該保險沒有指定受益人,在成某因意外死亡後,保險金依法應當作爲成某的遺產,而且由蒙某等繼承,中院認爲原審判決沒有問題。
而對於阿倫所簽署的聲明書,法院認爲該聲明書沒有其他繼承人即蒙某等人的授權,是無權代理行爲;其次,聲明書屬於清潔公司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因此,可認定爲顯失公平。最終,法院駁回了清潔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