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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峯》報道,從今天(21日)開始,《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正式實施,該司法解釋包含了29個條文,對交通事故審判中涉及的醉駕、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疑難問題做出了迴應,並對賠償的範圍做出了明確規定。
長期以來,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由於賠償範圍不夠明確,對於醫療費用、精神損害等是屬於"人身傷亡"還是"財產損失",交強險是否應該賠償精神損害等問題容易產生爭議。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具體範圍,已經以列舉的方式加以明確。新規有助於統一裁判尺度,使受害人的損失填補更加合理,也避免了損失範圍過大、道路交通參與人負擔過重等等問題。
北京市房山區法院法官盧濤:這個司法解釋明確地對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害作出瞭解釋性的規定,具體說明了哪些類型屬於人身傷亡,哪些屬於財產損失,解決了在審判實踐中涉及到比較有爭議的醫療費用、精神損害等損失到底是屬於人身傷亡還是財產損失。
此外,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吸毒後駕駛以及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等違法情形也經常出現,發生事故之後,往往容易導致受害人損失難以獲得賠償,人身權益難以得到保障。根據最新司法解釋,交強險保險公司要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從今天開始,如果駕駛人在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吸毒後駕駛等情形下,一旦發生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該在交強險的範圍之內,即12200的範圍內給予限額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姜強:這樣的規定一方面有利於受害人從交強險中獲得及時的人身損害賠償。另外一方面,將追償權賦予保險公司,基於保險公司的能力,會對行使追償權更爲有利。
根據最高法的統計數據顯示,2010年法院審理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超過民事一審案件的10%,到了今年上半年,案件數量更是超過了40萬件。無論從絕對數量還是所佔的比例上,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都處於較快上升的趨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說,今天實施的司法解釋前後經過了兩三年時間的討論,今年3月份開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經過9個多月的醞釀,交通事故新規將對形成和諧的道路交通秩序起到積極的作用。
張新寶:解釋在很大的程度上面解決了過去責任不清的問題,比較多考慮到了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利益。比如醉酒、吸毒等,保險公司明確拒賠,但是這次規定還是要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