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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郭宏鵬黃輝“對實施強制免疫後的豬、牛、羊、犬等動物,應當按照國家《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等規定實行畜禽標識管理制度”。近日提請江西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的《江西省動物防疫條例(修訂草案)》提出,加強對動物免疫標識的管理。修訂草案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據瞭解,從2003年《江西省動物防疫條例》實施以來,江西省重大動物疫情穩中有降,發病率、病死率和疫病損失顯著下降。強制免疫應免畜禽密度達到100%,免疫抗體水平常年保持在90%以上,大大高於國家規定的70%水平。
修訂草案規定,應當具有畜禽標識而沒有畜禽標識的動物不得進入流通、經營領域。對於具備合格畜禽標識的豬、牛、羊、犬等動物應當由動物衛生機構出具動物檢疫證明;而對於沒有畜禽標識的動物,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依照國家《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處理。
此外,修訂草案規定,畜禽標識還需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人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且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轉讓、出借、借用、塗改、僞造畜禽標識。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違法所得,收繳畜禽標識,並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