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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21日專電
中國證監會21日發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放鬆對上市公司閒置募集資金的限制,允許上市公司使用閒置資金購買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投資產品,包括國債和銀行理財產品等。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說,現行的募集資金監管規定監管標準不統一,對閒置募集資金限制嚴格,影響資金使用效率。由此,證監會遵循“募集資金監管總體要求不變、適當放寬資金使用用途、最大限度提高現有貨幣市場產品效益”三個原則對現有規定進行了完善。
指引明確,上市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以在募集資金到賬後6個月內,以募集資金置換自籌資金,以防止上市公司挪用募集資金。
“與現有規定相比,監管指引的一個重要變化體現在允許上市公司使用限制募集資金購買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投資產品,比如固定收益類的國債、銀行理財產品以及其他投資產品等。”該部門負責人說。他強調,投資產品的發行主體應提供保本承諾,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投資產品不得質押、專用結算賬戶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爲保證上市公司資金的安全性,監管指引明確了使用閒置募集資金購買理財產品的決策程序和披露要求,規定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出具明確同意意見。
此外,監管指引將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從目前的6個月期限延長至12個月,放寬了超募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和歸還銀行貸款的要求,將超募資金每12個月內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和歸還銀行貸款的比例由目前的20%提高到了30%,並從目前僅適用於創業板上市公司統一爲適用於所有上市公司。
證監會上述部門負責人表示,募集資金監管的目標是“市場化、主業化、規範化”,新出臺的監管指引體現了以信息披露爲核心的上市公司監管理念,在保證募集資金安全、提高閒置募集資金使用效率、強化資本市場資源配置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