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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辦法官指出,涉案4名被告人大多擁有從事金融投資的經歷,利用手中原先的客戶資源,以高回報爲誘餌,詐騙他人錢財。無論他們用虛構的投資炒賣黃金現貨或外匯買賣,還是替國外金融機構招攬國內客戶羣,目的都是用他人的錢款,實現“錢生錢”。法院對他們的犯罪行爲,定性爲詐騙罪、非法經營罪、合同詐騙罪。特別是被告人王西明,明知自己所打的幌子不過是騙人把戲,卻從一開始就步步精心策劃,不但把自己的同行拖下水,還把自己的妻子也“發展”成同案犯,欺騙手法相當隱蔽。
法官提醒市民,國家允許公民買賣外匯,也允許公民炒賣黃金,但在實施這些行爲時,要符合國家的規定,在政府允許的金融機構及銀行內買賣外匯和炒賣黃金。從事炒賣黃金現貨和外匯的投資人,一般投資本金金額量較大,千萬不要輕信別人一夜暴富的說法,而去選擇一些不具備資質的公司做投資,結果往往是——不但不能贏利,還有可能血本無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