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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全國發生21餘萬起道路交通事故,6萬餘人死亡,在各類傷害死因中,道路交通傷害已成爲第一傷害死因。交通事故引發了各類賠償糾紛,這些糾紛究竟該如何依法裁決,“交強險”如何發揮作用?在市人大常委會近期對法院民事案件判決執行情況的調研中,記者從本市基層法院瞭解到一些相關判例。案例一無證載客發生“連環撞”
市民老李新買了輛摩托車,還沒來得及上牌,就載着老張一路飛馳,不料與老王駕駛的小轎車追尾,老張當場倒地受傷。糟糕的是,摩托車還撞上了小楊駕駛的小客車。交警部門認定,開小轎車的老王負主責,開摩托的老李負次責,老張和小楊均無責。老張傷情鑑定達到10級傷殘。爲了索賠,老張訴訟到法院。
【法院判定】有責小轎車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無責小客車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分別由老王和老李按照70%和30%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評析】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起交通事故中另外涉及到無責機動車,保險公司在無責“交強險”限額內應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機動車之間按照責任比例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例二機動車碰撞自行車致死
小貨車在路口左轉彎,與自行車發生碰撞,騎車人倒地受傷,搶救無效死亡。騎車人受傷後一直處於昏迷狀態,無法陳述事發經過,恰好路口又沒有交通監控錄像,也沒有其他證人證言,以致事故責任無法認定。騎車人家屬因此提起訴訟要求損害賠償。
【法院判定】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應該在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評析】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相撞,雙方存在明顯強弱差距,因此,同等條件下法律強調對非機動車一方的“傾斜保護”。本案中,被告機動車無法證明騎車人存在過錯,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即認定騎車人沒有過錯,由機動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例三“重大誤解”撤銷賠償調解
晚間,小客車與助動車相撞,助動車車主左肩、左肋外傷,醫院診斷爲“左肩鎖外傷”。交通部門認定,事故由小客車承擔主要責任,助動車承擔次責。雙方由交警主持達成賠償調解:小客車司機承擔醫療費;一次性賠償誤工費、修車費、衣物,共計700元。半個月後,助動車車主感覺傷情加重,複診爲“左鎖骨骨折及4-6後肋肋骨骨折”,住院治療花費近2萬元,並被鑑定爲十級傷殘。爲此,助動車車主向法院起訴,要求小客車司機按照十級傷殘的損害後果賠償。
【法院判定】在賠償調解書籤訂後,助動車車主才被診斷爲骨折住院,因此,調解約定的賠償金與實際損失相距較大,構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可予撤銷。同時,小客車已投保“交強險”,故判令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基於事故責任認定,應由小客車司機承擔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的合理損失80%。
【法官評析】爲了方便快捷解決糾紛,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在交警主持下就賠償事宜進行協商。一旦達成賠償調解協議,因事故產生的“侵權關係”就轉爲“民事合同關係”,雙方應當按照協議全面履行。同時,賠償協議和其他民事合同一樣,也可能出現無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銷的情況。實踐中,有時會發生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簽訂甚至履行完畢之後,才發現或鑑定出構成傷殘的情形,以致重新引發爭議。對此,應當分門別類,區別對待———
若協議中,當事人已將今後出現傷殘等因素考慮在內,說明當事人已預見風險仍然接受協議內容,那麼就不能隨意撤銷原協議。
若簽訂協議時,確實因無法預見風險而對事態的判斷出現失誤,那麼屬於對簽訂協議存在“重大誤解”,依法可予以撤銷;或者受害人的實際損失遠超簽約時的預期,也屬於“重大誤解”,賠償調解協議也可撤銷,按照實際情況重新覈定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