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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波圖
本報記者徐軼汝今年11月的一天,浦東一養老院裡來了一群特殊的探訪者———金山區法院執行庭的法官,他們將7300餘元的執行款送到了八旬老人尹老伯手中。陪同法官們前來的,是案件的被執行人,55歲的尹女士,也是尹老伯的親生女兒。今年3月,年邁多病的尹老伯向法院遞交執行申請書,要求女兒承擔贍養義務,支付其2011年的醫藥費。
然而,當老人接過錢款,戲劇性的一幕出現了———尹老伯顫顫巍巍地伸手拉過女兒,將裝錢的信封塞到她的手中:『你年齡大了,身體也不好,也需要照顧。』
在場的所有人都呆住了。『這種情況我還是第一次遇見。』執行庭法官崔勝東說。尹女士更是百感交集———對父親『生而不養』的責備、幾番對簿公堂的怨懟、丈夫過世後獨自生活的艱辛、為支付醫藥費額外打工的不易……種種情緒擰成的『心結』終於解開。
『我和父親這些年來的矛盾總算都放下了,我很慶幸。』尹女士對記者說。11月29日,尹老伯病逝。
6年內申請執行不下10次
『他去世前一天我去看過他,走到門口,就聽到他說話;「我女兒來了」。』回憶和父親最後的相聚,尹女士有些哽咽,那天她只坐了半小時,父親就催她走,『我住在金山,很遠,他讓我早點回去。』第二天晚上,尹女士接到了養老院打來的報喪電話,『我那天應該多坐一會的……』
尹女士一歲時,父親因賭博被判刑,在青海服完刑後,尹老伯就留在了當地。尹女士7歲時,父母協議離婚。雙方約定,11歲的兒子由父親撫養(實際由祖父母在上海撫養),7歲的女兒由母親撫養,後母親改嫁。
尹老伯退休回到上海時,尹女士早已結婚生子。因為30多年來從未聯系,尹女士對親生父親的了解是白紙一張,更談不上有任何感情。盡管心裡有疙瘩,但那時雙方的關系還不錯,尹女士去探望母親時,經常會順路去附近看一下父親,平時也經常通電話。
然而,這種平淡的關系維持到2006年,卻遇到波折,變得十分緊張。那年,尹老伯將女兒告上法庭,催討贍養費。經調解,最終尹女士支付了其父親上一年度的醫藥費,同時從當年4月起,老人所有的醫藥費也由尹女士承擔。之後的6年裡,尹老伯幾乎每年都要向金山區法院提出執行申請,要求女兒支付醫藥費,不下10次。今年3月,執行法官又收到了老人親筆寫的執行申請書,請求法院為其執行去年的醫藥費7300多元。
贍養問題致女兒女婿離婚
尹老伯為何甘願『家丑外揚』,也要和女兒對簿公堂?原來,老人唯一的兒子1986年因病離世,不久之後,前妻也撒手人寰,尹女士成了他在這世上唯一的至親。這些年來,尹老伯受嚴重肺氣腫和哮喘病的折磨,經常要吃藥住院,僅靠他那點微薄的退休工資實在無力承擔。於是他想到了女兒,可女兒對於贍養要求卻遲遲不回應。
『不是不想,是實在沒錢。』尹女士說,2006年她剛退休,每月退休金纔2200多元,丈夫身患糖尿病,身體一直不好,家裡經濟並不寬裕,每月幾百上千的醫藥費是一筆不小的開支。父親的贍養問題,還是尹女士和丈夫吵架的導火索,最終導致兩人在2006年年底離婚。2008年,尹女士的丈夫病情惡化,兩人復婚。兩個月後,丈夫去世。
丈夫去世的消息,尹女士本意是要瞞著父親,但尹老伯還是知道了。尹老伯體恤女兒,決定暫時不需要尹女士支付醫藥費。
誰知今年年初,尹老伯再次提出執行申請。『7300元,我一下子拿不出這麼多錢啊!』尹女士告訴記者,丈夫過世後,她與兒子相依為命,兒子去年結婚後,她就靠每月的退休金過日子,沒有多餘的積蓄。
法官和繼父共同化解心結
『這些年,他一直和我打官司,我想不通!』尹女士對父親的步步緊逼十分不滿,在她看來,自己是由母親一手帶大的,父親壓根就沒有盡到過責任。這6年來,盡管雙方關系很糟糕,但自己體諒老人孤苦,在經濟拮據的情況下盡量支付醫藥費,為什麼尹老伯就不能體諒一下自己呢?
為了化解父女之間的矛盾,執行庭的崔勝東法官勸說尹女士,雖然當年父親沒有盡責任,但畢竟是親生父親。對老人來說,尹女士是唯一的親人。所以不管從法律上還是從情感上,她都應承擔相應的贍養義務。
『首先要保護老人的利益,也要考慮被執行人的實際情況。『執行法官提出,可以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解決尹女士的問題。最終,尹女士同意每月拿出2000元來承擔這筆醫療費。為此,她找到一家工廠的食堂打零工,每月又能多賺1800元錢。
促使尹女士放下心結的另一股力量來自她的繼父。今年7月,尹老伯居住地所在居委會打來電話,告知她尹老伯生病入院。『他又沒把我當女兒,我為什麼要去看他?』尹女士把這事告訴了繼父,誰知繼父竟對這事上了心,每天一個電話,催尹女士去醫院,『他跟我說,姑娘,算了!去看看他。』
於是,尹女士去了醫院。『一開始面對他,我都沒什麼話好說。後來慢慢就想開了,老人一把年紀了,也挺可憐,就不氣了……』女兒會到醫院來探望自己,尹老伯很驚訝,內心受到震動。出院後,有一次在和女兒通話時,他就曾流露出『執行款還是還給你』的意思,可那時尹女士並沒有當真,還以為父親是一時興起,沒想到在送達執行款的當日,老人真的兌現了自己的話。(文中當事人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