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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楊琨)日前,省政府發佈第12號政府令,經2012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通過,《河北省郵政業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予以公佈,並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規定中明確,快遞企業不得將用戶信息提供給任何組織或者個人。
《河北省郵政業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中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保護用戶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祕密,確保所掌握的用戶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服務的信息不被竊取、泄露。除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外,未經法律明確授權或者用戶書面同意,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將用戶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服務的信息提供給任何組織或者個人。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未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或者未安排具備專門技術和技能的人員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的;未依照規定要求用戶提供並覈對有關書面憑證或者要求用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的;未按規定妥善處置禁寄物品的;未按郵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建立完善專項安保工作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