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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日對外公布了《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21日起開始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這部司法解釋對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作出了統一規定,以規范裁判尺度、明確裁判依據。
焦點1開車人犯錯車主須擔責
問:生活中,機動車所有人與管理人多有分離的情形,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答:機動車運行的具體情況千差萬別,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當由誰承擔侵權責任是案件審理中的重要問題。侵權責任法規定,在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因此司法解釋針對機動車所有人與管理人分離的情形,將機動車管理人納入到過錯責任的主體范圍之內。同時,針對過錯的認定標准,司法解釋列舉若乾典型情形,例如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機動車有缺陷、明知使用人無駕駛資質等情形,以統一裁判尺度。
焦點2同意他人套牌也要承擔責任
問:套牌車、拼裝車、報廢車發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如何規定?
答:套牌車、拼裝車以及報廢車等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現象,在現實中仍有不少。這些違法上路行駛的機動車不僅自身存在較大隱患,更為嚴重的是,此類機動車事故率高,危害大,給其他道路交通參與人造成了極大的風險。
司法解釋依據侵權責任法立法精神,明確規定如果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拼裝車、報廢車被多次轉讓的,則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司法解釋還規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地方標准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焦點3保險公司可被列為共同被告
司法解釋中明確了交強險保險公司的法定義務。實踐中,具有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為規避風險,經常違法拒絕承保、拖延承保或者違法解除交強險合同。這些行為違反了現行法律、法規和交強險的監管政策。對此,司法解釋規定,在這些情形下,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請求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司法解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法院應將交強險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保險公司已經賠償且當事人無異議的除外;如果當事人請求的,則人民法院應當將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焦點4支持交強險賠償精神損害
問:司法解釋對『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如何規定?
答:司法解釋依據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以實現受害人的損失填補和其他道路交通參與人的經濟負擔之間的利益平衡。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作出解釋性規定,明確人身傷亡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失;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等等。
如此規定,解決了長期以來實踐中有所爭議的醫療費用、精神損害等損失屬於『人身傷亡』還是『財產損失』、交強險應否賠償精神損害以及精神損害在交強險中的賠償次序等一系列問題。(司法解釋規定,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焦點5醉駕、毒駕造成事故交強險先賠償
問:醉駕、毒駕造成交通事故後交強險保險公司如何賠償?
答:司法解釋以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精神和交強險的功能為依據,明確規定這些情形下,交強險保險公司仍然對受害人人身權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該規定一方面有力地保障了受害人的人身權益、發揮了交強險的功能,另一方面也使侵權人承擔了最終的賠償責任,制裁了侵權行為。綜合新華社、《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