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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拿地後6個月不開工,政府可以認定爲低效利用土地,將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評估機構違規評估,將被立即清理出庫……昨天上午,記者從合肥市政府第112次常務會上獲悉,合肥市將出臺《合肥市國土資源管理規定(試行)》。
用地報批前要有預審意見
據介紹,草案名稱爲《合肥市國土資源管理規定(試行)》,共設十一章三百零四條。其內容基本涵蓋了合肥市國土資源管理的方方面面,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將用地問題由原來建設過程的最後環節提前到第一環節,草案規定建設項目在審批、覈准、備案階段,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審查並出具意見。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在用地報批前,以及需覈准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覈准前,必須具有預審意見。
競買人資格有多項限制
草案對競買人的資格條件予以進一步明確,草案規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競買人一般爲公司法人。經營性用地出讓面積50至100畝之間的,競買人註冊資本一般應當在5000萬元以上;出讓面積100畝以上的,競買人註冊資本一般應當在1億元以上,或具有一級以上房地產開發資質;規劃建築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上的現代服務業或城市綜合體項目,競買人還應提供同類業態的開發業績證明材料。
6個月不開工用地或收回
別以爲拿了地就可以放心了,草案對低效利用土地的處置問題作出規定,對於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約定或者規定開工建設期限,自合同生效或者決定書頒發之日起滿6個月未動工開發建設等情形的,可以認定爲低效利用土地。對於低效利用土地應當本着盤活存量,以用爲先的原則進行處置。
一是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開工、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對未按補充協議約定開工、竣工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二是申請由政府協議收回土地使用權。
(本報記者付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