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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日前公佈。該司法解釋共有29個條文,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管住“套牌車”及報廢車轉讓
發生交通事故後由誰承擔侵權責任?《解釋》規定:機動車管理人納入到過錯責任的主體範圍之內;以掛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拼裝車、報廢車被多次轉讓的,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解決精神損害賠償系列問題
《解釋》對“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作出解釋性規定,明確“人身傷亡”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失;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等等。如此規定,解決了長期以來實踐中有所爭議的醫療費用、精神損害等損失屬於“人身傷亡”還是“財產損失”、交強險應否賠償精神損害以及精神損害在交強險中的賠償次序等一系列問題。
醉駕毒駕肇事,保險公司先賠
《解釋》規定,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吸毒後駕駛以及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交強險保險公司應對受害人人身權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同時,如有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違法拒絕承保、拖延承保或者違法解除交強險合同,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請求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交強險保險公司應列爲共同被告
《解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人民法院應將交強險保險公司列爲共同被告,但保險公司已經賠償且當事人無異議的除外;如果當事人請求,則人民法院應當將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列爲共同被告。這個訴訟機制,既能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又能實現糾紛的一次性解決,減少訴訟成本,體現了便民、利民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