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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私家車劇增,中心城區的停車也成了城市一大難題。不久前,新修訂的《上海市停車場(庫)管理辦法》中,關於“錯時停車”的內容爲市民提供了破解停車的建議,《辦法》將於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記者瞭解到,由於《辦法》還在“吃螃蟹”階段,在一些已經試行“錯時停車”的小區出現了新矛盾。近日,靜安區法院就判決了本市首例因錯時停車引發的糾紛案。
試點錯時停車引矛盾
靜安區一老住宅小區,住着200多戶業主,而小區車位僅約60個。隨着購車業主增多,許多業主早早登記,但至今沒有取得車位。
爲了緩解停車矛盾,該小區所在的聯方物業有限公司(化名)和毗鄰的公司商量,採用錯時停車的方式,將白天工作時段小區的空置車位和毗鄰公司停車庫晚間的空置車位置換,緩解雙方的停車問題。
結果雙方發生矛盾,甚至鬧上“公堂”。原來,將物業公司告上法院的是4位擁有固定車位的車主,他們表示,錯時停車雖然是好事,但物業公司管理不規範。說好幾點前必須開走的公司車輛,物業人員沒有監督其按時駛離,常常佔據了小區業主的車位,業主回來反而沒有車位。到了雙休日,開車出去回來時卻發現自己的車位被人佔了,物業也沒有提供其他停車的地方。
停車費漲價成導火索
原本因爲錯時停車已經產生了一些矛盾,鬧上法院的導火索則是物業公司發出的停車費漲價通知。該小區原來固定車位每月150元/個,自2010年4月1日,聯方物業公司接手物業管理後,按每月200元/個收取停車費。
業主在法庭上表示,自己並非拒付停車費。但由於物業公司缺乏停車服務的內容、質量和標準,也沒有向業主公示變更停車費的通知。尤其是外來車輛來了,停車費的收益到底該歸誰也是一筆“糊塗賬”。一個車位收雙份的錢,不但車位費沒有下降,反而上漲。爲此,業主們表示,只願意按原先每月150元的標準支付停車費。
物業公司辯稱,上漲停車費完全合法。2010年3月下旬,公司與該小區業主大會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爲該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對物業管理費、停車費等重新約定,但個別小區業主故意拖欠停車費,請求法院判令拖欠業主予以支付停車費及違約金。
法院判決按合同收費
靜安區法院審理後認爲,聯方物業公司接手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委託,開始實施物業管理,4名該案的被告是小區固定車位業主,也接受了聯方物業公司的服務,雙方物業服務關係依法成立,物業公司有權按照所簽署的《物業服務合同》收取停車費。
關於4名業主表示調整停車費價格未向全體業主公示的說法,法院認爲,該義務的承擔者是業主委員會,以此作爲拒付停車費無法律依據,一審判決該小區內4戶業主需支付物業公司停車費2.1萬元。
本報記者宋寧華特約通訊員李鴻光
法官點評
承辦法官楊佩芳表示,錯時停車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式。但實施錯時停車前,最好以業主大會集體討論的形式或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等方式表決,取得業主共識後再實施。
實施的具體方案也應細化,雙方應明文約定好錯時停車的時間節點,按“公約”自覺履行。同時,物業公司也要充分履行管理義務,確保小區停車秩序和業主停車利益不受影響。此外,對於有償收取的外來車輛停車費用,業主委員會也應監督物業公司規範管理資金,並將賬目向業主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