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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餘曉潔、林暉)24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規定:“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和實施徵地。”
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說明時說,初步考慮按照修正案規定的原則和制度,細化並嚴格徵地程序,加強對政府徵地行爲的約束,保證被徵地農民在徵地批准前和實施過程中的參與權、話語權,堅持“先補償安置,後實施徵地”;明確被徵地農民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建立對市縣級政府違法違規徵地行政問責制度,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草案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在補償內容方面,草案在現行47條規定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三項補償的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着物中單獨列出,並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