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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劉月塗浩)原某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董事總經理王保豐,涉嫌內幕交易罪被提起公訴。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一審以內幕交易罪判處王保豐3年有期徒刑,緩刑3年,並處罰金38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王保豐在擔任某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部董事總經理期間,太原天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擬向青島百華盛投資有限公司等5名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ST天龍”股票,王保豐作爲該次非公開發行股票保薦機構的項目負責人、非公開發行“ST天龍”股票項目券商現場負責人,在獲悉非公開發行股票內幕信息後,於2010年10月29日至同年11月2日間,利用趙某證券賬戶累計買入“ST天龍”股票62.1萬股,成交金額共計499萬餘元,非法獲利37萬餘元,王保豐分得14萬元。2011年1月1日,王保豐將非法所得退回到趙某之子賬戶。
二中院經審理認爲,王保豐的行爲侵害了國家對證券交易市場的管理秩序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已構成內幕交易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鑑於王保豐能夠自首,確有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對其減輕處罰。J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