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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這是時隔8年後,中國立法機關再次對該法進行修改,旨在解決目前徵地補償中存在的問題,保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當前突出的問題是徵地補償工作中存在着徵地程序不完善,法定補償辦法存在缺陷,標準偏低且規定過死,被徵地農民長遠生計保障不足,一些地方違法違規徵地、強佔亂佔農民土地的現象時有發生,成爲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問題。”24日上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宋大涵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有關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時,坦承中國目前徵地補償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中國現行的徵地補償制度是由1986年公佈的土地管理法確定的,最關鍵的條款是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這些規定與中國當時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是相適應的,但是隨着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逐漸暴露出一些不適應新形勢、新情況的問題。宋大涵說:“從補償原則看,在原用途基礎上按年產值倍數補償,沒有綜合考慮土地年產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區位、供求關係以及土地對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功能等。從補償標準看,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和不超過年產值30倍的上限規定過死,不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各地不同情況。”
圍繞這些問題進行的此次修法,將主要集中精力對四十七條進行修改,以解決徵地補償過程中突出的問題。據此,修正案草案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修改爲: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徵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補償和青苗補償。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和實施徵地;等。
宋大涵介紹說,這樣修改的主要考慮是要處理好以下幾方面的關係:“一是正確處理工業化城鎮化建設和保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保護耕地的關係,堅持統籌兼顧,更加突出保障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二是正確處理政府依法徵地和農民參與權、話語權的關係,更加嚴格地約束政府徵地行爲;三是正確處理統一性和差異性的關係,在法律確定徵地補償基本原則的同時,要充分考慮地區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