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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生雞”事件追蹤?
日前,圍繞“速生雞”的爭論依然在全國輿論中不絕於耳。
對此,儘管肯德基和母公司百勝餐飲連日來不斷髮布澄清聲明,然而,各地媒體的“討伐”始終沒有停止。
此前百勝在自檢中多次發現抗生素殘留超標雞肉等問題,卻沒有第一時間向公衆公佈或向監管部門彙報,這是否屬於故意瞞報?
對此,具有法規解釋權的部門均未給出明確和清晰的解釋,導致普通民衆對這一問題至今一頭霧水。不過,昨日有法律界人士告訴南方日報記者,事實上百勝的自檢在國內餐飲企業中已算較爲嚴格,法律也並未明確規定企業應將自檢結果上報監管部門,不應一味指責企業。
問題??百勝曾檢出抗生素殘留超標
12月20日,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通報稱,2010年至2011年,百勝集團共自檢山東六和集團雞類產品19批次,其中有8批次產品抗生素殘留不合格。上海市食安辦表示,對百勝集團收到自檢樣品有不合格的報告後,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將做進一步調查,如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的情況將從嚴處置。
12月21日,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通告稱,在獲悉央視報道後已於12月18日當天抽取了8批次百勝集團上海物流中心的雞肉樣品進行檢測,測範圍覆蓋了抗菌、糖皮質激素、抗病毒類等3大類藥物29項指標。檢測結果顯示,所檢樣品中抗菌、糖皮質激素2大類指標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其中1件樣品疑似檢出金剛烷胺。鑑於目前尚無食品中金剛烷胺殘留量的檢測方法標準,故需要對這一檢測結果進行確認,並組織專家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上海食藥監部門表示,目前已對百勝集團的可疑批次產品依法進行封存,並責令企業立即召回相關批次產品。同時,21日上午,市食藥監局已組織全市17個區縣對轄區內百勝集團下屬相關門店開展全面監督檢查。在上海擴大抽檢的同時,國內其他省市的監管部門也紛紛開始行動。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相關負責人昨日向南方日報記者表示,該局已於12月19日上午緊急約見了百勝廣東公司的有關負責人,並責成該公司立即通知下屬各門店立即暫停使用已發送到門店的“盈泰”供應商的雞肉原料,待有關檢測結果出來後再行處理。
據反饋,百勝廣東公司正陸續收回各門店內“盈泰”供應商的雞肉原料存貨,全部回收工作於12月22日凌晨完成。同時,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已加強與百勝集團總部所在地上海食品藥品監管局的溝通,及時瞭解有關事件調查的進展情況。
焦點??自檢結果應否上報監管部門
百勝餐飲集團有關負責人日前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儘管六和速生雞被曝光濫用抗生素及激素,但百勝根據今年來自上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檢測報告認爲,今年以來六和集團以及其他供貨商的產品質量都沒有問題。他表示,百勝集團從2005年開始,每年投入數百萬經費,委託上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所有進貨原材料進行了把關檢測。
對消費者普遍關心的涉嫌“瞞報”自檢發現8批次抗生素殘留不合格雞肉等事宜,肯德基方面發表說明稱,2010年,肯德基在自檢中發現六和集團旗下臨沂工廠供應的雞肉產品抽檢藥殘不合格,立即做出相應批次產品封存退貨及要求供應商整改等措施,2011年全面停止六和臨沂工廠的供貨資格。2012年,綜合考慮安全風險,決定終止六和集團的供應商資格。
百勝集團發佈的另一份公告則稱,已積極配合政府的工作封存可疑批次問題產品,同時將暫時停用該廠家的其他原料。百勝承諾,如果發現任何不合格的原料,“發現一個處理一個,並嚴格處罰供應商”,並稱會檢討現行食品安全檢測要求,加強對供應商的管理,進一步完善供應商管理體系。
有業內人士指出,百勝旗下的肯德基等“洋快餐”其實在國內餐飲單位中已算是比較規範的,根據此前上海市監管部門的通告、肯德基及百勝的聲明,其原料採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採購記錄制度等流程管理都很嚴格,“可以說肯德基多少有點冤枉。”
事實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內部人士告訴南方日報記者,目前餐飲服務監管部門對餐飲服務單位的原料監管的重點也是督促落實索證索票等內容,其中肉類原料採購只要能提供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有效《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就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上海食安辦的通報稱,相關自檢是百勝集團委託上海市食品藥品檢驗所進行的,所有結果均以檢測報告的形式報告給百勝集團。對於企業是否就不合格檢測報告依法採取了相應的措施,監管部門將做進一步調查。
據新民網報道,對於上海食品藥品檢驗所爲何沒有及時將不合格信息報告給監管部門,上海食安辦副主任顧振華接受採訪時表示,一方面法律上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同時委託方與被委託方簽訂了一份所謂的保密義務。
南方日報記者牛思遠
-律師說法
上海市食品藥品檢驗所無監管職能
百勝也無義務對非自產食品進行安全監督
廣東金鵬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勳華對南方日報表示:
根據現有法律,百勝不對非自產產品承擔食品安全責任,也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和權利對非自有產品的食品安全問題進行監督,即“瞞報”所需的法律責任或義務前提不存在。
上海市食品藥品檢驗所的法律性質不清楚,但可以明確的是,其不具有監管職能,依據食品安全法第58條的規定,其職能爲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依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規範對食品進行檢驗。對食品安全負有監督職能的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據食品安全法第4條)。除以上行政主體外,新聞媒體也有輿論監督權(據食品安全法第8條)。
對舉報食品衛生違法行爲的舉報,並未規定爲任何組織的或個人的義務,而定性爲權利。而權利的行使與否無關法律責任(據食品安全法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