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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動員全社會廣泛參與愛國衛生活動,預防和控制疾病,改善本市城鄉衛生環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街道、鄉鎮、村莊、企業事業組織等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條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協調、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社會監督、科學治理、分類指導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證公共衛生基礎設施的投入,鼓勵和支持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科學衛生知識普及以及愛國衛生科學研究,促進與境內外有關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提高社會衛生整體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工作目標責任制,定期研究和解決愛國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組織與職責
第五條市和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由同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相關部門、社會團體、有關單位的負責人組成,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二)組織實施愛國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三)制定愛國衛生工作的規劃、規範和標準;(四)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宣傳和全民健康教育、健康促進活動;(五)組織動員全社會的愛國衛生活動;(六)組織與境內外有關方面的交流與合作;(七)決定有關愛國衛生方面的重大事項。
市和區、縣愛衛會辦公室是本級愛衛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執法監督工作。
第六條愛衛會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七條財政部門應當將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病媒生物防治、衛生基礎設施建設、農村改水改廁等愛國衛生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八條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愛國衛生宣傳和科學衛生知識普及工作。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愛國衛生工作的計劃和標準,制定本轄區愛國衛生工作的實施方案,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二)宣傳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規定和標準,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普及科學衛生知識;(三)建設衛生基礎設施,綜合治理衛生環境,改進衛生條件;(四)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和居民、村民防治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棲息環境;(五)組織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駐鄉鎮、街道的單位制定愛國衛生制度和措施,開展愛國衛生活動;(六)組織病媒生物防治機構開展社區病媒生物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