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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佈了新刑訴法司法解釋。其中,明確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受案範圍和程序,對刑事案件開庭前的程序作了重大改革,亮點之一就是設立了庭前會議程序。新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強制醫療案件原則上應當開庭審理。此外,還強化了對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的權益保障。
在法律框架內,在把握法律修改的精神實質和價值取向的基礎上,依法、準確解釋法律,是起草司法解釋所堅持的首要原則;確保解釋的每一個條文、每一項規定於法有據,是在起草過程中最爲注意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了這部司法解釋制定的過程和把握的原則。“對有關訴訟權利的規定,如果法律已作規定,司法解釋絕不‘打折’;法律未作禁止,則儘量予以擴展。”
貪污賄賂犯罪逃匿不到案也可沒收非法所得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佈的新刑訴法司法解釋明確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受案範圍和程序。司法解釋規定,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後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規範強制醫療程序,防止“被精神病”
爲防止“被精神病”或假冒精神病人逃避刑事處罰的情況發生,也避免未受約束的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佈的新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強制醫療案件原則上應當開庭審理。只有被申請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請求不開庭審理,並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同時規定,無論是否開庭審理,都應當會見被申請人,通過與其直接接觸、交談,瞭解其精神狀況,進而作出正確決定。
案情複雜案件可開庭前會議
司法解釋明確了庭前會議的適用案件範圍。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複雜的;社會影響重大的;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一般不出庭作證
爲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在庭審中受到“二次傷害”,司法解釋規定,對於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一般不得通知其出庭作證。對確有必要出庭的未成年被害人、證人,可以採取不暴露身份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特殊保護措施;條件具備的,還可以採取遠程視頻等方式作證。
據新華社12月25日電
(來源: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