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記者萬靜
將於2013年2月1日起實施的《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設立了專門章節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行規範。根據該條例規定,黑龍江省對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實行品種目錄管理。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准予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佈。制定目錄應當優先列入傳統性、區域性的食品。據悉,繼寧夏、上海和浙江後,黑龍江是出臺規範管理小作坊、攤販食品地方法規的第四個省區。
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對外公佈,並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管理,由省級人大常委會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但據記者調查瞭解,食品安全法實施三年有餘,由省級人大常委會出臺的地方法規僅有四部。大量針對小作坊、食品攤販的監管規範,是以政府出臺的行政規章面目出現的。業內法律專家認爲,食品安全法第29條的授權立法條款,應該儘快得到落實。
如今已進入2012年年末,“食品小作坊管理地方立法任務未落實”的情況,還未改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