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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紅圖
本市一名離異女士在實名注冊的賬號上發微博謾罵前夫與其同事,並@了對方單位同事、朋友、領導等,近日,寶山區法院判決該女士立即停止侵害並向原告道歉,同時賠償原告6000元。發微博謾罵前夫及同事
今年7月31日,朱女士在開心網上注冊了實名賬號,並發帖稱:『唐軍!問你要孩子的教育費竟然說我敲詐,你這樣讓孩子以後怎麼看你啊?林華你個死女人賤死了,破壞人家家庭還瞞著自己的老公!就讓PMG養著你們這對狗男女吧!』
8月1日,新浪微博賬號為『唐軍前妻』的賬戶發帖稱:『為了您看到的這個不懂事的孩子,我代表我的朋友實名向各位領導舉報公司財務經理林華和唐軍婚外戀的事實。舉報兩人在各自有家庭的情況下保持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整整三年無人過問。舉報唐軍在林華的幫助下隱匿了財產與我離婚,並拒付孩子撫養費』。該微博後@了原告單位同事、朋友、領導及原告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在該帖後面有多人跟帖。其中跟帖最多的一個賬戶,其頭像用的是朱女士的兒子,跟帖內容與『唐軍前妻』發帖內容相似。
兩當事人提起訴訟索賠
9月初,被罵的前夫及其同事林女士向寶山區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被告通過開心網和新浪微博的賬號,發布了大量兩原告間有婚外情的虛假事實,並在網絡上散布侮辱、誹謗原告的言論,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費、公證費13000元。
法庭上,被告代理人承認開心網上發帖賬號是被告的。但被告在4月19日留言『結束了』後就沒有再登錄過該賬戶,故認為此後的留言均非被告所發,可能是別人借用該賬號發布的留言。新浪微博上『唐軍前妻』和一篇跟帖賬戶均非被告注冊,被告兒子照片為何被設置為賬號頭像,被告表示自己不清楚。故認為被告未利用上述微博賬戶侵害原告名譽,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丑化原告人格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認為,網絡是個虛擬的世界,人們可以通過網絡平臺發表個人的言論,但發表言論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本案中,開心網上被告實名注冊的賬戶,雖然被告否認4月19日後的發帖為其所為,但開心網賬戶需要密碼纔能登錄,且隨後發帖內容與被告生活狀態相吻合,故法院認定開心網上該賬戶的發帖內容均系被告所為。
新浪微博的兩個發帖賬戶雖非實名認證微博,但發帖時間與開心網上發帖時間和內容基本吻合,帖子內容涉及被告與其前夫之間的糾紛,並且賬戶頭像也系被告婚生子照片,法院認為帖子內容涉及個人生活隱私,一般情況下無關人員較難知悉,可以推定上述兩個賬戶發布的有損原告名譽的內容系被告發布或者被告授意下由他人發布。
被告因與其前夫之間產生糾紛而訴諸網絡,但客觀上貶低、丑化了原告的人格、其行為已構成侵害原告的名譽權,故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林華名譽權的侵害,並向原告林華道歉,同時賠償原告林華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公證費2000元、律師費3000元。(本文人物為化名)
通訊員欣慰本報記者江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