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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周斌本報見習記者張昊
司法部於2012年11月30日發佈了《司法部關於修改〈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根據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爲何要修改《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修改了哪些主要內容,修改的理由是什麼?帶着這些問題,《法制日報》記者近日採訪了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負責人。
儘快解決分所管理問題
設立分所是律師事務所實現規模化發展的重要途徑。近年來,律師事務所分所發展迅速,已經成爲當地律師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但隨着律師業的快速發展和律師制度的不斷完善,律師事務所分所管理也遇到一些問題,必須儘快解決。”司法部律公司負責人指出。
他介紹說,沿用多年的《律師事務所分所登記管理辦法》是依據1996年通過的律師法制定的。2007年修訂的律師法對設立分所的主體、應當具備的條件以及許可程序等都做了較大調整。因此,需要依據新法的立法精神,完善律師事務所分所管理制度。
隨着律師業形勢的發展變化,原《律師事務所分所登記管理辦法》已經不能適應實際需要,如對分所的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不盡完善;一些律師事務所對分所疏於指導、管理。因此,迫切需要進一步完善律師事務所分所管理制度。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律師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明確要求,堅持和完善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制度,嚴格審批程序,把好律師事務所准入關,完善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律師事務所管理職責落實機制,明確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合夥人的管理職責,督促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切實加強對本所律師執業活動的日常管理監督。
“爲貫徹落實中央文件,有必要根據新律師法,將分所管理的有關內容納入到修改後的《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該負責人表示,以此依法推進律師事務所規模化,規範律師事務所分所管理,促進不同區域律師業平衡、協調、有序發展。
規定分所設立變更終止
據介紹,修改後的新辦法增加一章“律師事務所分所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分別規定了律師事務所設立分所應當具備的條件,分所本身應當具備的條件,律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應當提交的材料,律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的程序,分所律師、分所負責人和住所、名稱等的變更,分所的終止。
新辦法規定,成立3年以上並具有20名以上執業律師的合夥律師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縣以外的地方設立分所。設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合夥律師事務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區以外的區、縣設立分所。
“爲體現從嚴管理的原則,並保持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爲處罰辦法》的規定相一致,新辦法規定,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的,該所不得申請設立分所;律師事務所的分所受到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該所自分所受到處罰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設立分所。”司法部律公司負責人說。
這位負責人表示,考慮到分所負責人對分所管理負有主要責任,應當具備必要的執業經驗和良好的管理素質,新辦法規定,分所負責人應當是具有3年以上的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且在擔任負責人前3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該負責人說,考慮到我國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律師業發展不平衡,爲促進律師業的區域均衡、協調發展,新辦法適當控制分所過度向律師業相對發達的大中城市匯聚的現象,引導鼓勵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到律師業欠發達的地方設立分所。
新辦法規定,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和發展,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實現合理分佈、均衡發展。律師事務所到經濟欠發達的市、縣設立分所的,派駐律師條件可以降至1至2名;資產條件可以降至10萬元。具體適用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確定。
對於分所的終止,新辦法明確了7種情形:律師事務所依法終止的;律師事務所不能保持律師法和本辦法規定設立分所的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分所不能保持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分所在取得設立許可後6個月內未開業或者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滿1年的;律師事務所決定停辦分所的;分所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加強律所對分所的監督
司法部律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爲規範和加強律師事務所對其分所的管理,針對過去一些律師事務所存在的對分所指導、監督不力的情形,新辦法堅持從嚴原則。
新辦法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分所執業和管理活動的監督,以列舉方式明確律師事務所應當履行任免分所負責人、決定派駐或者聘用分所律師、審覈批准分所的內部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分所的執業活動和財務活動等8個方面的管理職責,並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對分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如果律師事務所對分所及其律師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還要由該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該負責人表示。
分所管理納入年度考覈
“針對目前對分所管理存在缺位、不到位的問題,新辦法按照律師法規定的管理職能配置,在堅持從嚴管理原則的前提下,分別規定了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和分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在分所管理工作方面的職責分工及其銜接機制。”司法部律公司負責人說。
新辦法規定,律師事務所管理分所的情況,應當納入司法行政機關對該所年度檢查考覈的內容。同時,律師事務所分所及其律師,應當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對分所設立的許可及日常監管、年度考覈、行政處罰及行業懲戒,由分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負責。
該負責人表示,爲便於律師事務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及時掌握律師事務所管理分所的情況,有針對性地指導、監督律師事務所嚴格履行對分所的管理責任,新辦法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分所設立、變更、終止以及年度考覈、行政處罰等情況及時抄送設立分所的律師事務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本報北京12月25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