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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上海12月26日電(記者孫小靜)記者從今天下午舉行的上海市政府新聞辦舉行市政府新聞發佈會上獲悉,《上海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近日審議通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據悉,《辦法》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同時強化落實生產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以及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
據介紹,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隨時都可能產生,它的成因比較複雜,有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爲和管理上的缺陷等造成。但是,制度不執行、管理不嚴格、排查不及時、治理不到位是最大的成因。
《辦法》規定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完善事故隱患排查、報告、應急、治理、獎懲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並落實資金保障、監控措施、月度分析等責任,構築生產經營單位對隱患從排查到治理的全過程管理機制。在國家安監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基礎上,按危害程度、整改難度和排除時間,對事故隱患等級以及判斷標準、處理程序作了細化,並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建立事故隱患排查分類制度,開展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並規定了排查方式的具體措施。
同時,《辦法》進一步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
“安全生產是生產經營單位的要務,事故隱患排查是單位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和義務。”張忠玉表示,《辦法》細化了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五項職責,規定了單位違法時主要負責人應受的行政處罰。針對生產經營單位涉及隱患排查治理的違法行爲,在處罰單位時也設定了對主要負責人的處罰。形成從隱患問責到事故問責的全過程管理,規定了記入個人信用記錄並對外披露。生產經營單位對事故隱患治理不力且負有責任的,監管部門要按照規定記入該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信用信息記錄,並通過政府網站或者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
《辦法》進一步強化了政府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
“一是明確職責分工。規定了政府的領導責任,各級安委會及其辦公室的統籌協調責任,以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的管理責任;在專業主管部門層面,明確了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對相應領域、事項的監管執法責任。二是細化監管要求。明確由監管部門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於監督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的,監管部門必須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或者限期治理,並及時組織複查。對於生產經營單位上報的一級事故隱患,必須進行現場覈查;必要時,可以採取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等應急措施。三是確立年度督辦計劃制度。明確由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事故隱患年度督辦計劃,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對列入督辦項目的標準及督辦程序作了具體規定。”張忠玉說。
此外,《辦法》還規定了應予處罰的違法行爲種類和處罰條款,並針對監管部門不作爲或者亂作爲的法律責任,也作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