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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解金釗)一考生與培訓中心簽訂了藝考專業課輔導合同,在取得大學錄取證書後,卻以自己文化課成績不理想爲由,將培訓中心告上法庭,要求退還培訓費2萬元。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方未違反承諾,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陳小明(化名)今年18歲,從小就對影視傳媒感興趣。2011年10月,陳小明的父親花2萬元委託濱海新區一家培訓中心,爲陳小明參加藝術類高考進行輔導。陳小明父子與對方簽訂《藝考專業課委託輔導合同》,約定:輔導期滿後,確保陳小明專業課成績達到至少被一所國家正規統招本科(二本)錄取的標準。
合同中還註明:“以上保證須參考陳小明2012年高考成績,如總成績達到350分以上或語文成績達到110分以上,本條款生效;如總成績未達到350分以上或語文成績未達到110分以上,本條款自動變更爲:輔導期滿後,確保陳小明專業課成績達到至少被一所國家正規統招本科錄取的標準。”
經過一段時間培訓後,陳小明參加了藝術類高考,在天津、河北的兩所本科院校專業課考試中均取得合格成績,但文化課總成績爲282分、語文成績爲88分。日前,陳小明父子以文化課分數不理想爲由,將培訓機構告上法庭,稱他們沒有兌現合同中的承諾,要求退還培訓費2萬元。
庭審中,被告方辯稱,雙方合同中約定的是專業課成績,而不是文化課成績,陳小明已取得兩所院校的專業課錄取證書。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的相關約定,被告應確保陳小明專業課成績至少被一所國家正規統招本科錄取。現陳小明已在天津、河北兩所大學的專業課考試中取得合格成績,故被告並未違反其承諾。原告主張被告違反承諾並要求被告返還費用,於法無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