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一版糯康承擔民事賠償義務的行爲,並不必然導致對本案各上訴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原判並處沒收被告人全部財產的刑罰,仍須繼續執行。因此,對上訴人及辯護人所提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法院均不予採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的死刑裁定,將依法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被害人的部分親屬、老撾和泰國駐昆領事館官員及各界羣衆、媒體記者300餘人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