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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爲社會關注的“5·26”深圳濱海大道重大交通事故案有了新進展。昨天,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向媒體通報,被告人侯培慶已於12月25日被提起公訴,罪名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
車禍根源是醉酒飆車
2012年5月26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侯培慶醉酒後穿拖鞋駕駛一輛未懸掛車牌的紅色跑車搭載3名女子回家,途經福田區濱海大道僑城東立交橋路段時嚴重超速,車頭右側撞到前方的藍色比亞迪E6電動出租車車尾左側,電動出租車被撞後失控,車尾與主車道和輔道之間綠化帶上的大樹發生碰撞後起火。
事故中,電動出租車司機和兩名女乘客當場死亡。紅色跑車上一名女子輕傷,一名女子輕微傷。
事故發生後,社會紛紛傳言,懷疑侯培慶“頂包”。昨日檢方通報稱已經排除該案存在頂包的可能性。
檢察院方面稱,侯培慶投案自首後,對自己是駕駛司機供認不諱。多名證人的證言也證實他是肇事司機。“花格襯衫、人字拖是重要物證。”檢察官說,交警車牌拍照系統在香蜜湖立交抓拍的照片與酒吧監控視頻均證實侯培慶當天穿着花格襯衫,兩者相吻合。侯培慶當時穿着人字拖,而回到大梅沙遊艇會所時光腳。現場勘查證實,該拖鞋遺留在跑車駕駛室方向盤下,鞋釦損壞,無法正常穿着。
檢察院:
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
檢察官分析,“侯培慶作爲一名專職司機,駕車穿拖鞋、故意不懸掛車牌,經提醒後仍超速行駛,在明知自己已醉酒,反應能力和控制能力大大減弱,已不具備駕駛機動車能力的情況下,仍然在城市主幹道闖紅燈、持續超高速行駛並隨意超車,其明知自己諸多危險駕駛的行爲已經具有公共危險性,足以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仍然爲之,主觀上對可能發生的損害後果持放任的態度,屬於間接故意的心理狀態。因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個罪名更爲準確。”
追問:
紅色跑車車主是否有肇事嫌疑?
“5·26”事故發生後,引起社會重點關注的有兩大疑問:豪車的車主是否有重大嫌疑?出事的比亞迪E6電動出租車的安全設計是否有缺陷?對此,辦案檢察官也做了一一答覆。
之前曾被公衆懷疑爲“真正”肇事者的“下巴縫針男”楊先生、車主許先生及其叔父,經檢察官認真審查本人的陳述、同行人或目擊者的證言及其他不在現場的證據,排除了他們的肇事嫌疑。
“也有人懷疑白衣女是車手,但是香蜜湖立交抓拍的視頻截圖已證實司機不是白衣女子,從抓拍到肇事時間很短,跑車持續高速行駛,排除了車上三名女子駕駛跑車的嫌疑。”檢察官經過調查,該三名女子並無特殊背景,一名女子和侯培慶是普通朋友,另兩人當晚才認識侯培慶。
曾有網友提出疑問,“侯培慶肇事七個小時後才自首,驗出這麼高的酒精含量,是否合理?”辦案檢察官在市交警局查到了相似的案例。今年5月24日晚,徐某某喝了一斤白酒後醉駕,9個小時後做呼氣測試,測得酒精含量爲175mg/100ml,抽血測得爲127.9mg/100ml。“這說明醉酒七個小時後,呼氣測試和血液測試有較高濃度是可能的。”
藍色比亞迪E6是否有缺陷?
關於該案引起公衆對比亞迪E6電動出租車安全性質疑的問題。檢察官張孟東專門調取了相關質量鑑定報告,報告結論證實兩次碰撞對車內三名乘員造成致命性傷害,動力電池沒有發生爆炸,整車安全設計未見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