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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去年我家租用小區底商,小區二層及以上爲住宅,二層與底層之間有一個平臺,平臺上有落水管。二層業主在安裝櫃式空調機時,未使用房子原有滴水孔,卻在靠平臺處的前腳打了一個空調滴水孔,將空調滴水管排列到室外。今年夏天突遇暴雨,因平臺處排水不及時而導致積水從滴水管的洞中灌入我家中,此事給家中造成了一定的損失。事後,我找到物業服務公司,要求物業服務公司賠償損失。請問,損害賠償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
答
共用部位積水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由誰承擔,應該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該物業服務公司沒有保證平臺上落水管的暢通,導致大雨時平臺排水不暢,積水從空調機的滴水管洞倒流,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中物業服務公司應定期對住宅共用部位進行養護的規定,則物業服務公司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如果物業服務公司在日常管理中,保證了平臺落水管的暢通,使物業使用安全、方便,則物業服務公司沒有責任。從該案例中可以看出,二層居民爲安裝空調機滴水管在外牆打洞,事先沒考慮到雨水的滲漏問題,由於暴雨使雨水從其地板滲漏至底層給住戶造成損失,理應由安裝空調機的業主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