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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和陳某剛認識不久,兩人就閃婚了。可是因爲雙方瞭解不夠,結婚後時有爭吵。今年6月,雙方又因瑣事發生了爭吵。廖某一時氣不過,竟然於當天服用了大量安眠藥自殺。廖某的妻子陳某在料理完廖某的喪事後,與廖某的父母商討起了遺產繼承方面的問題。而廖某的父母認爲是因爲陳某的原因才導致廖某自殺身亡,陳某並沒有資格繼承廖某的遺產。而陳某卻認爲廖某自殺是她沒有預料到的後果,也並非有意,且作爲廖某的合法妻子,她有權繼承廖某的遺產。一時之間,雙方僵持不下,最終對簿公堂。 ◎律師說法:
天津市天爍律師事務所李勇律師認爲,廖某自殺身亡並非是陳某故意所致,陳某的行爲不屬於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因此陳某有資格繼承廖某的遺產。李勇律師說,《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本案中被繼承人廖某因夫妻矛盾自殺身亡,其死亡與陳某雖有一定的因果關係,但夫妻矛盾導致一方自殺不屬於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廖某自殺亦非陳某主觀上所能預見。因此陳某並未喪失繼承權,其仍有資格繼承廖某的遺產。
時報記者韓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