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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修改
加大勞務派遣用工限制
強調同工同酬
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法明確勞務派遣用工不能成爲用工主渠道,指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其中,有關條款還對勞務派遣用工的數量予以限制,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修改後的勞動法還對“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崗位予以明確界定。例如:臨時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輔助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爲主營業務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
同工同酬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法對該原則進一步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