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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裴曉蘭)原豐臺區王佐鄉怪村中心村黨總支書記郭文,騙取拆遷補償款共計380萬元。記者昨天獲悉,因郭文自首,其家屬代爲退贓,市二中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9年。
48歲的郭文2011年12月12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2012年1月29日刑滿釋放。出獄當日,他因涉嫌犯貪污罪又被逮捕。
法院查明,郭文在擔任豐臺區王佐鄉怪村中心村黨總支書記期間,於2007年,利用協助豐臺區政府管理、發放北京市西六環路建設佔地拆遷補償款項的職務便利,僞造拆遷補償協議,騙取拆遷補償款380萬元。案件審理期間,郭文的親屬代郭文退繳贓款380餘萬元。受審時,郭文沒表示認罪。
市檢二分院反貪局出具工作說明稱,檢察機關在調查涉及豐臺區王佐鄉怪村中心村土地的相關案件時,得知該村黨總支書記郭文因涉嫌尋釁滋事、挪用資金被檢方審查起訴,辦案人員調閱郭文涉案卷宗及郭文所在的怪村中心村賬目,發現在六環路佔地拆遷合同中,該村與三個村民存在簽訂一式兩份的合同,所籤姓名存在明顯差異,且有大筆拆遷補償資金走向存在可疑之處,爲此對郭文展開調查,郭文隨後主動交代了其貪污的犯罪事實。
法院認爲,郭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產,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鑑於郭文自首,並當庭自願認罪,且其親屬代爲退繳了全部贓款,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