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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記者趙曉輝)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71號主席令予以公佈。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修改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
修改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共15章,155條,包括總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的運作方式和組織、基金的公開募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的交易、申購與贖回以及公開募集基金的投資與信息披露等。
修改後的法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
根據修改後的法律,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實行專業人士持股計劃,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從管理基金的報酬中計提風險準備金,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優先使用風險準備金予以賠償。
此外,法律還專門就非公開募集基金增加一章,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資者制度、基金合同內容、登記備案制度、基金投資範圍等進行明確規定。根據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修改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來源: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