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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同志:
半年前,劉某因資金週轉之需,曾向我借款5萬元,並出具了借條。劉某在借條中的“借款人”一欄,寫的是其乳名“六月生”。鑑於雙方爲好友,當地羣衆也都知道“六月生”即爲劉某,我沒提出異議。可借款到期後,劉某卻背信棄義地矢口否認曾經向我借款,並辯稱“六月生”並非其本人。請問:劉某能否因此逃脫還款責任?讀者鹿萍
鹿萍讀者:
民法通則第90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第108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只要借款關係存在,且借款不屬於非法債務,劉某就應承擔還款責任。
當然,現行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對你來說,可採取下列方式來證明借條與劉某之間的關係:一方面,通過當地羣衆證明“六月生”與劉某之間系同一身份;另一方面,申請司法文字鑑定,確認借條系劉某所寫。
本報法律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