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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了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法律明確規定,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法律明確,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二)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三)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民政部將依據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在國家層面制定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鼓勵民間資本和多元主體興辦養老機構,實施全國農村互助養老幸福院建設工程,努力滿足社會養老服務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