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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6日上午9時許,“中國紅十字會”官方微博作出迴應稱,他們看到相關報道後高度重視,將立即組織調查,並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排查,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對話動機
近日,網曝四川省成都市紅十字會在汶川地震後設立的募捐箱,因善款多年未取導致箱內紙幣長出白毛。此事經媒體曝光後,立刻引發一場軒然大波,紅十字會再度被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很快,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召開新聞發佈會對此事進行了解釋。如何看待此事?《法制日報》記者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廉政研究院院長、教授喬新生展開了對話。
□對話
從道德角度譴責
記者:對於善款發黴的報道,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已經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了對四川省成都市紅十字會募捐箱管理不善的調查結果。中國紅十字會組織宣傳部部長、新聞發言人姚立新對此表示,“截至目前,中國紅十字會系統沒有出現過對通過募捐箱募集來的善款使用不當的問題,但成都市紅十字會在此事上存在疏於管理的問題”。應該如何看待紅十字總會對於這一事件的調查結果?
喬新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規定,紅十字會有權處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資,在處分捐贈款物時,應當尊重捐贈者的意願。很顯然,讓社會各界愛心人士捐助的善款在募捐箱發黴腐爛,沒有尊重捐贈者的意願。但由於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規定紅十字會不履行自己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人們只能從道德的角度譴責四川成都紅十字會的行爲。
從法律層面追責
記者:根據姚立新的說法,在商場、銀行、機場、車站等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是中國紅十字會系統的籌資渠道之一,但並不是主要的籌資渠道。目前,各級紅十字會設置募捐箱不需要經過總會的批准,各級紅十字會可以自行決定,一般只要設置地允許,即可設置。開啓募捐箱的鑰匙由紅十字會和設置地雙方各持一把,募款箱大都採用透明可視的,如果募捐箱滿了,設置地就會通知紅十字會去開啓,雙方共同取出善款,交給紅十字會使用。此外,紅十字會總會已經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各地紅十字會要認真進行募捐箱的清查整頓。您認爲,今後應該如何規範紅十字會的工作,避免類似現象出現?
喬新生:從法律上來說,紅十字會不是國家機關,因而不能依照我國現行國家工作人員管理規定追究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然而,如果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不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僅會損害救助者的正當利益,而且會損害紅十字會的聲譽。因此,有必要在明確紅十字會權利的基礎上,強化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記者:根據紅十字會總會召開的新聞發佈會的內容,紅十字會總會將統一制定《中國紅十字會募捐箱管理辦法》,就紅十字募捐箱的設置條件、審批程序、管理模式、取款流程、善款使用、公開透明以及社會監督等方面內容進行規範。各地紅十字會可根據總會的管理辦法,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實施細則。您認爲,應該如何強化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喬新生:募捐箱應該如何做,該不該由商業機構來做,究竟由誰來管理,這些確實都是目前存在的問題。但單純的靠制定關於募捐箱的管理辦法,而一些體制機制上的問題沒有理順的話,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還是應該回到法律層面。近些年來,我國紅十字會系統負面新聞不斷。這一方面是因爲我國紅十字會尚未真正擺脫傳統的行政體制,成爲一個獨立自主的非政府組織;另一方面則是因爲紅十字會在接受募捐和發放善款的過程中存在一些嚴重的失誤,甚至出現了明顯的違法事件。解決紅十字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強化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其根本途徑就在於,儘快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強化紅十字會非政府組織的性質,明確紅十字會在社會救助中的地位和作用,規範紅十字會工作的程序和原則,細化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分清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從而使紅十字會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記者:通過修改法律及其他工作的開展,紅十字會比較理想的運營模式是什麼?
喬新生:應該依法設立紅十字會信託基金會,負責接收社會各界的善款和政府的撥款;紅十字會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理事會,並且依法向紅十字會信託基金會申請善款。紅十字會信託基金會承擔募捐工作,紅十字會及其所屬志願者機構和社區義務工作者機構負責實施各項救助工作。只有實行專款的募集與善款的使用相對分離制度,才能杜絕不良現象,從而最大限度地發揮紅十字會的作用。
慈善機構去行政化
記者:近年來,我國一些慈善機構面臨過信任危機,對於這一類問題應該如何看待並更好地解決?
喬新生:目前我國的慈善機構都是政府主導,財政資金和善款之間沒有很好的區分。慈善機構的行政化是中國當前慈善機構的常態,無論是政府出資設立的社會慈善組織包括慈善總會和紅十字會,還是慈善機構創辦的福利組織譬如兒童福利院和養老院,都帶有濃重的行政色彩。慈善機構的行政化不僅導致慈善組織的運營成本居高不下,更重要的是,會把官本位產生的一切問題帶入慈善領域,導致慈善事業的變形。此外,對於善款的使用和發放還缺少明確的法律規範。
從解決之道來看,關於慈善機構的去行政化問題,要從修改現行法律制度入手,把民政系統下屬的福利機構以及國家成立專門的慈善組織,改造成爲非政府組織,慈善組織不享有行政級別,慈善組織的負責人也不再比照公務員享受各種福利待遇。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爲慈善組織提供必要的財政經費,但財政經費的使用情況必須張榜公佈。
關於善款的管理問題,可以通過修改我國的公益事業捐贈法,增加有關捐贈善款管理的內容。杜曉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