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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媒體報道,河南鄭州二七區房管局原局長翟某迴應女兒名下的多套房產爲經商所得,自己目前已離職。經查詢,翟某女兒名下11套房產辦證時間爲2010年11月和12月,翟某受處分離職時間爲2011年9月,買房行爲發生在其任內,是否涉及職務腐敗,將繼續追蹤。另外,翟某之妻是房地產商。
規制官員親屬經商才能維護“財產清白”
近日,記者實名爆料一位90後女孩在鄭州擁有11套經適房,爲房管局官員直系親屬。鄭州房管局迴應稱,11套房產均非經適房。28日,該女孩父親、鄭州市二七區房管局原局長翟某證實其女名下有多套房產,但屬於家庭經商所得。據悉,翟某妻子經營一家“一通房地產公司”。翟某也因“查出家人開公司,受了處分”。
父親曾爲房管局長,母親經營房產公司,背靠如此堪稱“黃金搭檔”的房產父母,這位90後女孩能夠坐擁11套房產,顯然並不讓人感到奇怪,甚至完全能從世俗現實的角度得到十分“合理”的解釋。
但是,站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角度,這種“老公當房管局長、老婆開房產公司”的“夫妻檔”現象本身無疑又極不正常,更不可能得到任何正當合理的解釋。首先,就市場經濟秩序而言,這種“官商不分”夫妻檔,會直接嚴重侵蝕破壞基於平等公平的基本市場規則秩序,造成極大的市場不公。
更重要的是,從反腐敗角度,這一“官商一體”夫妻檔的存在,也明顯違背基本的權力倫理和法治精神,勢必嚴重混淆爲政與經商、公權與私益之間的基本界限,爲各種“權錢交易”腐敗大開方便之門,不僅會爲官員“以權經商養商”創造非常直接的條件、提供極大的自由度[最新消息價格戶型點評];另一方面,也可能會爲官員隱匿、轉移、漂白其他各種非法財產,間接帶來了極大的便利空間——無論其非法財產多麼巨大,幾乎都可以通過“屬於家庭經商所得”而被消解。
像鄭州翟某這樣直接露骨的官商“夫妻檔”,或許不太多見,但“官員經商”或者以親屬名義經商,在現實生活中卻並非個別現象。據人民日報社《人民論壇》雜誌此前的一項調查,61.72%的被調查者認爲公務員做生意現象“相當普遍,且越來越多”。
應該承認,對於官員及其親屬經商現象,我們一直並不缺乏“說不”的禁止性政策規定和要求,如上世紀80年代便出臺的《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而最近的《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更明確規定,不得“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等活動”。而《公務員法》也規定“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
但也不得不承認,與有效規制“官員經商”的現實需要和法治理想相比,目前現有的制度規範還顯得遠不夠完善。這表現在,其一,針對官員尤其是親屬經商的禁令,大多主要集中於“黨紀”而非“國法”,如《公務員法》並沒有涉及公務員親屬經商的問題。其二,相關“禁令”內容的現實針對性、可操作性,並不十分具體明確。比如,如何準確界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具體判斷“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其三,相關禁令的配套罰則,也顯得較爲匱乏或不夠給力。一方面,如何處罰官員或親屬經商,缺乏十分清晰具體的操作標準;另一方面,現有罰則也主要是紀律處分處罰,而缺乏更嚴厲的法律乃至刑罰方面的處罰。
最近以來,伴隨大量網絡“房產反腐”舉報,建立官員財產公開制度,越來越成爲普遍的社會共識。而上述鄭州官員的經商“夫妻檔”現實無疑提醒我們,要更好地推動這一制度的實施,充分見證官員“財產清白”,有效規制官員及其親屬經商,也是一個重要的配套制度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