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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網北京12月29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明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增設了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刑事和解”。如何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同時規範法律適用,防止出現“花錢買刑”等損害司法公正的問題,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又對程序做了細化,到底要注意哪些規定?
鑑於當前國情,刑事案件的加害方和被害方往往缺乏有效溝通的渠道,而且有些還處於對立狀態,缺乏互信,如果沒有審判人員釋法明理,從中調和,雙方當事人很難自行和解。所以司法解釋規定對於符合條件可以和解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雙方當事人協商以達成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處長周加海: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對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的內容要有一個審查,經過法院審查確認的製作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和解協議的原則上不得反悔。當然了,如果是有證據證明這個和解協議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爲了充分保障被害方的合法權益,明確要求和解協議應當即時履行。如果是雖然有賠償意向,但是不能即時履行的,是不能製作和解協議也不能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的。
針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達成和解可以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如何理解和把握“從寬處罰”,曾經存在不同認識。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將依照統一尺度來處理。
周加海: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如果綜合全案認爲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來源:中國廣播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