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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稿改得不錯,許多意見都被采納了……』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分組審議旅游法(草案)(下稱二審稿)時,莊先、金碩仁委員等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此表示肯定。
據悉,二審稿對旅游者權益保障、旅游定義等內容作出修改。在二審稿起草過程中,立法工作者們不僅注意傾聽各方意見,還曾組織過『暗訪』調研。
增強透明度遏制『零負團費』
為深入第一線了解旅游市場情況,二審稿起草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與國家旅游局法規司的5名工作人員曾組成調研組,並以『散客』身份參加旅行團到河北省承德市進行『暗訪』調研。
調研組認為,承德旅游業的發展與其他一些旅游城市相比,速度不夠快,機制體制上遇到一些『瓶頸』,存在的問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調研組發現不少問題:行程中有變化,自費項目多。參團費中未含承德地接社、導游接團的相關費用,屬『零負團費』(即組團社不向地接社支付旅游者在目的地發生的費用,地接社為承攬業務反而向組團社支付費用,其利潤要靠安排購物、自費旅游項目等獲取)。調研組還發現,承德避暑山莊、壩上乘越野車游覽三個自費項目門票合計450元,其中旅行社與導游便會獲取207元提成。團友對門票費用、導游水准、行程安排等均意見較大。
調研組提出:應確定『零負團費』的認定標准,控制旅行社安排定點購物和自費項目,公開行程中所有游覽項目、住宿地點及費用,增強透明度;規范旅游經營者,對違法者從嚴處罰;明確導游的法律地位等。
這一建議在二審稿中有所體現。為遏制『零負團費』,草案一審稿已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二審稿新增規定:旅游者具有對旅游產品和服務的自主選擇權與知情權,旅行社應向旅游者詳細說明旅游合同中的行程安排等重要事項;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游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准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等。
分組審議時,胡彥林委員建議明確旅行社和導游之間,旅游局和旅行社、導游之間的關系,以便於旅游局下一步抓『零負團費』問題。
『建議把旅行社的宣傳推廣資料看成是旅行服務合同的重要部分,只要違反宣傳內容,就視為違反合同。』全國人大代表馬逢國表示。『組團之前,旅行社不但應明確向旅游者說明有關合同內容,為了避免糾紛,還需要雙方簽署確認。』全國人大代表劉藝良說。
旅游定義『仍值得推敲』
草案一審稿關於『旅游』的定義是:『自然人為休閑、娛樂、游覽、度假、探親訪友、就醫療養、購物、參加會議或從事經濟、文化、體育、宗教活動,離開常住地到其他地方,連續停留時間不超過12個月,並且主要目的不是通過所從事的活動獲取報酬的行為』。
一審期間,烏日圖、汪光燾等委員提出,將參加會議及到國外從事經濟、文化、科技交流定義為旅游不合適;鄭功成、陳斯喜等委員也認為該定義應該修改。
二審稿采納了委員們的意見,將旅游定義修改為:『在我國境內的和在我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休閑、游覽、度假等形式的旅游活動以及為旅游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
二審分組審議時,與會者也提出了不同意見。『我理解至少兩三個人纔叫「組織」,那麼個人到國外的旅行叫不叫旅游?』周聲濤委員認為,旅游一定要動起來,要帶有旅行性質的休閑、度假纔叫旅游,在家休閑、度假不能叫旅游。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吳建平提示,探親、訪友等不能籠統叫旅游,但是很多情況下其中包括旅游活動。
南振中委員認為,旅游經營活動既包括『旅游服務』,也包括『旅游產品』,建議將上述定義中『提供相關服務』修改為『提供相關產品和服務』。
導游應有『基本工資』
調研組在『調研情況簡報』中透露,目前除極少數導游有正常的工資外,絕大多數導游沒有工資保障,沒有『三險一金』,導致其不得不采取誘導旅客消費、欺客宰客,甚至棄團甩客、私自承攬導游業務等來維持基本生活。
調研組建議明確導游的法律地位,從立法上保障導游的勞動報酬以及『三險一金』等基本權利。記者看到,二審稿重申了一審搞的精神,規定:旅行社應當與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分組審議時,龐麗娟委員建議導游建立『五位一體』的制度:建立基本工資制度;建立績效工資制度,要考慮服務態度和質量,表揚和投訴等等都要結合考慮;建立旅游從業人員基本正當的合法權益保護制度,明確規定導游人員的人格、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嚴肅旅游人員從業規范和問責制度;建立國家層面的榮譽制度,以激發和增強旅游從業人員的職業自豪感和自律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