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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高立紅攝影尹敬靜)13歲男孩小童(化名)隨父母在公司值夜班時,被公司養的藏獒咬傷。小童爲此將該公司及兩名股東告上法庭,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最終,小童在律師的幫助下打贏了官司。
小童父母是山東來津務工農民,其母在被告公司當操作工。今年8月的一天,公司門衛請假回老家,讓小童母親值一天夜班。當晚,小童被廠內豢養的藏獒咬傷。隨後,小童接種了狂犬疫苗,住院34天,診斷爲全身多處狗咬傷伴血管神經肌腱損傷、左尺橈骨骨折,花治療費19000餘元,而公司老闆只給付了2400元。
起訴時,小童的代理律師——擊水律師事務所的安剛律師堅持將公司和大狗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列爲被告,以保證原告利益不受損害。針對被告抗辯所稱,狗本是關在鐵籠裏的,小童故意逗狗存在重大過失,同時其法定監護人未盡監護責任,導致本案發生,應由其監護人擔責,安剛律師直言,小童不存在過錯。律師稱,案發當日,小童母親本應休息,公司負責人提議由其代值夜班,一家住公司宿舍。小童作爲未成年人,當然要隨父母共同生活。其雖未成年,但在讀初一年級,按其年齡及行爲能力,在院內行走無需父母時刻監管照顧。即使如被告所稱,也不能認定原告及其父母對損害結果有過錯。畢竟他們不能預見藏獒會自己掙脫鐵籠出來咬人,而且被告一直未能舉證證明系原告故意逗狗。
被告主張,原告未定殘,不應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對此,安剛堅稱,精神損害撫慰金並非只能發生在死亡、傷殘案件中。原告被烈性藏獒咬傷,醫學認爲存在嚴重的併發症和潛伏期,況且被藏獒咬傷瞬間必然導致作爲未成年人的原告精神極度恐慌,從而影響其今後的成長。
最終,法院採納了安剛律師的觀點,確認被告承擔全部責任,判決被告賠償各項損失13000餘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律師點評:
違規養犬管理不當
應當賠償全部損失
安剛律師介紹,《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本市外環線以內地區和外環線以外的城市建成區爲養犬重點管理區,外環線以外的農村爲養犬一般管理區。第七條規定,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只准飼養一隻小型觀賞犬;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本案被告所豢養的藏獒顯然屬於禁止飼養的大型烈性犬類。
藏獒性情兇猛,具有特殊的危險性,在餵養管理中,應更加謹慎小心,不但應經常檢查鐵籠是否足夠安全,不易闖出,而且應當拴住藏獒,保證其不易掙脫。更爲重要的是,應該在藏獒所在的鐵籠周圍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阻止普通人靠近。被告作爲藏獒的所有人、管理人均沒有盡到管理義務,致使損害結果發生,主觀方面存在嚴重過錯,應當賠償全部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