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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一版分管副院長劉大龍介紹說,該院實施《執行工作績效評估問責實施意見》,規定凡超過60天不能有效執結的案件,對承辦人自接案後所做工作進行研析評估,對能採取但未採取的執行措施逐項列明,並對承辦人提醒談話。現有16件案件進入評估階段,6件案件變更了承辦人,2人被誡勉談話。
不糊弄,及時反饋“明細賬”。執行工作中,確有部分案件窮盡了法律上的、方法上的措施,仍然執行不能。怎麼辦?執行局長周鳳祥告訴記者,執行人員根據效能評估問責的要求,對案件所有的執行行爲建立詳細的臺賬,形成一本清清楚楚記載着執行全過程的“明細賬”,及時反饋申請人。
“法院沒有敷衍我,沒有糊弄我,他們10多次利用早晚時間實地執行,確實盡力了,儘管至今還沒有全部執行,但我滿意!”申請執行人藏某看了“明細賬”後,對法院所做的大量工作深表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