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北京2012年12月31日訊(記者張先明)爲依法懲治行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聯合發佈《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全文見三版)。全文共十三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3.爲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衆生命財產安全的;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下轉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