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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昨天對外發布《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高”聯合制定的共13條的司法解釋從今天起施行。司法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種情形情節嚴重
司法解釋還明確,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一)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三人以上行賄的;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爲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衆生命財產安全的;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多次行賄累計處罰
上述司法解釋還規定,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爲構成犯罪的,應當與行賄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司法解釋規定,因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而破獲相關受賄案件的,對行賄人不適用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的規定,依照刑法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單位行賄的,在被追訴前,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主動交待單位行賄行爲的,依照刑法的規定,對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受委託直接辦理單位行賄事項的直接責任人員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自己知道的單位行賄行爲的,對該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照刑法的規定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不當得利予以追繳
對於行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財產性利益如何處理,司法解釋明確,行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財產性利益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予以追繳、責令退賠或者返還被害人。因行賄犯罪取得財產性利益以外的經營資格、資質或者職務晉升等其他不正當利益,建議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