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關注理由
一段時間以來,因民間借貸引發的糾紛、企業主『跑路』、非法集資案件曾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中央也多次強調,要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但是,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非法民間集資仍屢見不鮮,甚至因巨額債務引發了一系列的多米諾骨牌效應。
□視點關注本報記者杜萌本報通訊員葉躍
江浙沿海地區眾多中小企業由於本身固定資產不足、渠道有限、銀行融資較為困難,多年來依賴民間融資,以借貸—經營—還貸—借貸方式運作。
與近年來大企業老板『跑路』致使多家銀行深陷不良貸款風險漩渦相映照,發達地區眾多中小企業因民間借貸『官司滾雪球』現象蔓延,一些中小企業面臨的民間借貸高風險正逐漸惡化。
資金缺口越來越大惡性循環毀滅企業
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的法官向《法制日報》記者提供了這樣一起案情:
現年46歲的李斌注冊了一家個人獨資企業後,租用當地廠房主營汽車零配件。開業之初生產經營勢態良好。隨後,李斌計劃擴展規模,打算購買大型機器設備,將幾百平方米的廠房擴展到近2000平方米。
苦於資金不足,李斌通過當地民間融資方式向朋友、業務伙伴、親戚以月息1至2分回報進行籌措,在經營效益良好的情況下,他支付利息後仍能保持較高的盈利率。但是,自2009年汽配行業競爭日漸激烈,其利潤率大幅下降,李斌難以維持原定利息。
2010年年初,李斌注意到『瘋狂的』股票市場,動起借錢炒股賺快錢的念頭。結果,李斌不熟悉股票操作又運氣不佳,闖進股市後既面對股票不斷補倉的迫切需要,又面對市場銷售乏力、資金周轉期長導致企業經營需要大量流動資金的困境。
當李斌再轉身企求高息融資這根『救命稻草』時,他從最初月息1至2分,昇到3分利、4分利。然而資金缺口越來越大,他甚至給2011年部分借貸開出1角的月息。最終,無盡的惡性循環徹底毀滅了李斌拓展企業的心願……
2011年8月,李斌因多月未支付利息被眾多債權人訴至法院。
北侖區法院剛剛執行終結了這起群體性民間借貸案件,案卷證據顯示:李斌自2008年至今共計對外借款1700餘萬元,至事發時仍有1400餘萬元未歸還,而李斌名下卻只有兩套房子可供執行,此案最終清償率可能低至10%。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3年執行逾3000件
記者從北侖區法院獲悉,該院自2009年以來共執行立案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逾3000件,累計本金達到20億元之多。一名執行法官告訴記者,上述案件並不包括那些資金數額龐大的企業破產案件。
民間借貸是指企業之間、個人之間、個人和企業之間發生的資金拆借行為。
北侖區法院法官通過對民間借貸類案件綜合分析後歸納出如下見解:『在北侖地區,民間借貸案件主要是個人或企業在銀行融資未果之下,以生產經營為由對外進行融資。中、小、微企業由於本身固定資產不足,渠道有限,在銀行融資較為困難,而民間的借貸就成為了中、小、微企業獲得資金支持的重要渠道。原本,在經濟形勢良好的情況下,雖然民間借貸的利息普遍在月利2分以上,但尚能維持。不過,在今年經濟形勢下行、信貸緊縮、流動性緊張等因素影響下,由於貸款資質審查要求水漲船高,金融市場供需失衡,民間借貸市場隨之變得瘋狂起來。』
北侖區法院一名執行法官告訴記者,『拆東牆補西牆成了有些企業老板每天操心的事情。一旦某條融資渠道斷裂,企業的債務體系就如同多米諾骨牌一般迅速倒塌』。
自2009年年底以來,『跑路事件』在北侖地區迅速蔓延。
記者獲悉,在北侖區法院受理的被執行人中,企業群體性系列案件比例逐年增大。由於群體性系列執行案件往往存在企業聯保泛濫、多方借貸融資情形,法院在處理過程中較普通案件更復雜,因為這類案情涉及人員更多,牽涉范圍更廣,引發矛盾也更為尖銳。
北侖區法院執行法官注意到,在處理相關涉及企業民間借貸糾紛的系列執行案件中,由於絕大部分被執行企業存在超額抵押、多重抵押、連帶擔保、高利借款等情形,其負債率往往偏高,由此導致最終債權的受償率極低。
依靠借貸維持經營企業負債率達200%
『許多破產企業事發後的負債率幾乎都在200%以上。』北侖區法院執行局一名負責人對此印象深刻,『一些當事人訴訟到法院後仍然表示,拿不回借貸出去的錢,主要是自己「眼光不到位」,如果以後有機會,還是會考慮將錢放出去。』
為什麼這些人明明知道民間借貸存在高風險,已經因借貸糾紛訴至法院,還將原因歸結為『眼光不濟』呢?
『一邊是銀行定存一年3%的低利率,一邊是企業老板開出的2%的月息,許多人看到這裡存在的明顯利差,將家中存款放貸給企業老板。』依照北侖區法院執行局這名負責人的看法,民間融資的游戲其實很簡單,許多個人和企業打著高利息幌子誘人出錢放貸,利用到手資金兌現高額利息而再次借貸。這一進一出,進行非法融資的人根本不需要什麼成本,來來去去的都是別人的錢,只要資金鏈不斷,這個游戲就可以不斷地繼續下去,甚至把『雪球』越滾越大。
『當前,國內並沒有幾家企業具備取得生產經營高利潤率的條件,這些靠借貸維持經營的企業,破產是遲早的事情。而事實也證明如此。』北侖區法院的法官說,來自北侖區法院相關類案的統計數據顯示,許多企業在事發後的負債率幾乎都在200%以上。
超出規定利息復利法律明確不予保護
去年年底,中國銀監會第四次經濟金融形勢通報會提供了如下分析:
2011年以來,民間借貸市場異常活躍,表現出進入門檻較低、外部監管不足、內部約束不強、投機性高、參與主體擴大等特點。在少數熱點地區,眾多居民和企業參與其中,高利貸乃至非法集資活動抬頭,有的甚至純粹是金融傳銷,完全脫離實體經濟,對部分地區社會和金融穩定造成一定影響。
中國銀監會一位權威專業人士注意到這樣的事實:盡管民間借貸目前在客觀上拓寬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解決了民營經濟的部分融資需求,但是,我國一些地方也出現了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債務不能及時清償、債務人出逃甚至被逼自殺、中小企業倒閉等事件。
北侖區法院執行局一名負責人舉例告訴記者:甲向乙借款100萬元,約定月利息為5%,如果最後由於甲未能及時還錢,乙將甲訴至法院。那麼,乙只能依法追討自己的100萬元本金以及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
毫無疑問,超出法律規定的部分利息和復利均不受法律保護。
在一些民間借貸行為中,雖然雙方約定了2分、3分乃至更高的月利,但是這些糾紛一旦進入訴訟程序,不會得到法院所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乾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
同時,利息不得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否則就成了人們常說的『利滾利』。別看借條上寫就的約定利率很高,法律未必全額保護。
記者查詢政府網站,看到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年前曾披露,『有關部門正在研究、試點與完善民間借貸跟蹤監測體系,以期為經濟決策及宏觀調控提供更為全面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