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市民鄭女士來電:
前不久,我在某商場一個國際品牌首飾店,買了一款售價8800元的鑽石戒指,可戴了半個月,鑽戒上的鑽石就掉了下來。我要求退貨,首飾店不同意。
本報記者孟醒石實習生張蘭調查:
2012年12月3日,鄭女士在中山路某商場一個國際品牌首飾店,買了一款售價爲8800元的鑽石戒指。12月10日左右,她發現鑽石有些晃動,也沒在意。12月18日,她正在上課時,忽然鑽戒上的鑽石不見了,找了半天才找到。次日,鄭女士來到該商場首飾店,想退貨。可首飾店工作人員不同意,稱公司有規定,商品一旦售出不予退貨。隨後,鄭女士向該品牌首飾店總部投訴,也沒有得到迴應。
昨日10時許,記者隨鄭女士來到商場,該首飾店店長說,此前從未出現過鑽石脫落的情況。如果鄭女士不滿意,可以調換,但公司有規定,首飾屬於貴重物品,一旦售出不予退貨。
“才戴了半月,鑽戒上的鑽石就脫落了,我沒辦法再信任這個品牌。我花這麼大價錢買的商品,出現了質量問題,爲什麼不能退呢?”鄭女士質疑。
對此,律師王英傑認爲,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商品生產商和銷售商除了承擔質量擔保外,還要承擔修、退、換等義務。商家自稱“一旦售出不予退貨”,免除了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後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屬無效的霸王條款。鄭女士購買的鑽戒鑽石脫落,說明存在一定的質量問題,首飾店理應爲消費者更換或退貨。
昨日15時許,經多方協調,該首飾店給鄭女士辦理了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