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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司法解釋今起施行,多次行賄未處理按累計行賄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2年12月31日發佈了《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爲構成犯罪的,應當與行賄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司法解釋還明確,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一)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3人以上行賄的;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爲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衆生命財產安全的;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同時,對於何謂“謀取不正當利益”,司法解釋認爲,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爲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爲“謀取不正當利益”。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