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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從刑法角度而言,兒童特指未滿14周歲的公民。目前,我國關於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基本法律法規有兩部,一是《未成年人保護法》;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此外,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若乾問題的解釋》等,這些法律都是從未成年人的各項保護權益出發,主要保護未成年人生存權、發展權,以及他們的財產權等各項權益。
未成年人尤其是幼童,屬於社會弱勢群體,自我保護能力比較弱,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侵害。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就顯得尤其重要。我們圍繞幾個案例,著重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共同探討未成年人的保護問題。
浙江省溫嶺市某幼兒園教師虐童事件
案例詳情:此事發生在浙江溫嶺城西街道藍孔雀幼兒園,為民辦。該園教師顏艷紅因『一時好玩』,在該園活動室裡強行揪住一名幼童雙耳向上提起,同時讓另一名教師用手機拍下,之後該視頻被上傳到網上。從視頻中可以看到,被揪耳幼童雙腳離地近20厘米,表情痛苦,號啕不止。相反,顏艷紅神情愉悅,樂在其中。事發當天,溫嶺市教育局接到被虐幼童家長舉報,立即趕赴該幼兒園進行調查。經警方深入偵查,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認為涉案當事人顏艷紅不構成犯罪,但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
以案說法:這位老師她可能當時僅僅是出於好玩,拍了這樣一組照片,同時放在了網上。但是,我不知道這位老師當時在做這樣的行為的時候,她有沒有考慮過,這樣的行為對這個兒童的身心會造成怎樣的一種傷害。法律上她沒有構成犯罪,並不意味著就不違法,或者說不用承擔責任。
這不僅僅是個案。此前溫州樂清也有個老師,因為小孩子上課時吵鬧,然後作業沒有及時完成,就把小孩子的褲子給扒掉,讓他罰站;甘肅某老師對寫錯字的小孩子連續扇耳光,導致其耳膜穿孔。此類過激行為,對於孩童的傷害是不可估量的。
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托管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溫嶺虐童事件已經告一段落,但它帶給我們的震撼卻遲遲沒有褪去。如何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杜絕校園虐童的再次發生,這成為學校、政府、司法機關及社會公眾所共同面臨的棘手問題,各有關方面應協調配合、齊抓共管,對校園虐童采取零容忍的措施刻不容緩。
誰偷走了孩子們的『營養午餐』
案例詳情:『我真不敢相信,這就是營養午餐。』前不久,在湖南鳳凰縣支教的大三女生小梁連發微博,揭露支教看到的『營養午餐』現狀,『國家撥款3元弄的營養午餐,到孩子手上,就是一盒牛奶、一片小面包,你們要讓這些孩子餓死嗎?』小梁說,面包直徑6厘米、厚1.5厘米。後來有記者調查得知,鳳凰縣『營養午餐』配送的這兩樣東西,價值2元。
以案說法:由國家推行『營養午餐』,最終落實到每個孩子身上會有多少呢?這或許是很多人的擔心,雖然應該落實到每個孩子身上只有區區的三元,但通過上述在湘西貧困山區支教的志願者透露出來的信息和照片來看,卻實在令人震驚,進而心寒。
事實上,這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條裡面已經明確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此事件出現以後,我們所想強調的是,黨和國家制定的非常好的政策,在落實過程中不應該被打折扣。在這裡,我們還要關注《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就是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並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畢節5名兒童垃圾箱裡取暖中毒死亡事件
案例詳情:今年11月16日早晨,貴州畢節市七星關區一名撿拾街頭垃圾老婦發現有5名男性少年死於街頭一個鐵質可封閉垃圾箱內。當地警方發現事發垃圾箱內有燃炭痕跡。經警方初步調查和勘驗,5名少年排除外傷性致死和機械性窒息死亡,屍檢結果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目擊者稱,『民警趕到時,小孩已沒了氣』。大約16日上午10時許,畢節市殯儀館派車將5名少年的遺體拉走。
以案說法:這5位兒童,年紀最大的是13歲,最小的只有7歲,這本應該是在學校裡享受教育的年紀,然而他們卻流浪在社會上。據說,事情發生前的幾個禮拜,已經有當地的民政部門和社區工作者發現了他們,卻未給予足夠的重視,也沒有采取足夠的防范措施。
對於這些父母不在身邊的留守兒童,如果學校或者社會相關部門對他們不夠關注,他們就可能成為『流浪者』,也很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吸收。因為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人,一般來說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很多成年人會利用未成年人來犯罪。這是一個非常悲劇的事情。只有對這批兒童予以更多的關注,這樣的畢節之痛纔會不再重演。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裡面提到,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虐待、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在辦理收留撫養工作中牟取利益。這些對保護流浪兒童都已經做出了一個綱領性的規定,但在具體實施的時候,細則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如父母離異時,在撫養問題上,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學校和家長應重視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的培養。
不得違法違規開除未成年學生。
|今日主講|
李晟
浙江楷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中心思想|
孩子們是國家的未來,我們對他們的合法權益給予特殊呵護,也是一項具有挑戰性的工作,這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不管是法律規定,還是道德自律,都要求我們共同維護好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讓孩子們活潑健康快樂地成長。
文字整理/徐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