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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修改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獲得通過,將於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我國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困難老人數量增多、家庭養老功能明顯弱化的形勢下,該法爲老年人規定了許多貼身貼心的保障。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顧名思義,它要保護的是老年人的權益。該法規定,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但是,權利是相對的,一個人的權利對應的是其他人的義務和責任。因此,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老年人來說是權益保障法,而對其他主體來說則是義務和責任法。
該法規定的義務和責任主要包括國家的責任、家庭的義務和責任、社會的責任幾個方面。
國家要承擔的責任主要是: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護理需求;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爲基礎、社區爲依託、機構爲支持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進行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增強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支持老齡科學研究,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發佈制度;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鼓勵地方建立80週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國家的責任主要落實在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頭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國務院制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城鄉社區養老服務、增加對養老服務的投入、制定養老服務的有關標準、爲老年人提供宜居環境、爲老年人蔘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等方面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家庭成員根據其角色的不同,其義務和責任也有所不同。家庭成員都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其中包括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贍養人的義務和責任更多一些,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要及時使其得到治療和護理,在安排老年人的住房等方面的責任也比一般家庭成員要多一些。法律也規定了扶養人的責任,要求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爲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依法承擔扶養義務,針對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老年人的情況,法律還規定了監護人的監護責任。
對於社會的責任,法律也作了規定,要求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有關贍養協議的履行。養老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務和疾病防治工作。醫療機構應當爲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鐵路、水路和航空客運,應當爲老年人提供優待和照顧。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應當對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據統計,到明年我國的老齡化人口將達到2億。養老問題如果不及早重視的話,將來會影響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速度,同時也會影響社會的安定和諧。修改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實施後,希望有關各方都能把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責任履行到位,使老年人的權益真正得到切實保障。 (廖盛芳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
(來源:人民政協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