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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記者31日從公安部獲悉,《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日前已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會議通過,並予發佈施行。
根據辦法,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不滿16週歲或者已滿70週歲的;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
辦法規定,拘留所應當安裝並使用監控錄像等技術防範設備對被拘留人進行實時全方位安全監控。監控錄像資料至少保存15天。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死亡、身體受到傷害,可能提起國家賠償要求的,拘留所應當將相關監控錄像資料予以刻錄留存。